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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類別: 刑事案件實用法律小知識

國民法官首次參與審判:家暴受害者殺夫案判決揭示

第一件國民法官案件:長期受家暴的妻子殺了丈夫

7月21日,第一件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在歷經3天的審理之後作出判決,案件事實為一名受暴婦女長期受到丈夫家暴,後在2022年11月底親手殺死了虐待她40年的丈夫。該名婦女被論以殺人罪、處以7年2個月。

 

自首減刑、但並無「情堪憫恕」

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罪,最低刑度為10年以上,因為該名婦女在殺了丈夫之後有自首,依照刑法第62條適用自首減刑的優惠規定,並減刑至5年,然而因為不符合第59條的「情堪憫恕」,因此無法再繼續往下減刑,最終處7年2月的有期徒刑。

 

什麼是「情堪憫恕」?

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依照法院實務判決,主要會去參考三個要件:「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要符合這三個要件才可以依照第59條再減(可參考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21號刑事判決)。套到本件案件當中,也就是當這三個要件有符合的時候,法院可以判處比5年更低的刑度(因被告自首所以最低刑期是5年)。

不過,在過往的家暴案件當中,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實際上幾乎找不到案例。就連在鄧如雯殺夫案,法院也認為不符合第59條要件,在鄧如雯的案件當中,刑度會較低是因為鄧如雯被認為有自首以及刑法第19條第2項的情形(當時稱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

 

依照實務過往判決,本件判處的刑度正常
在本件首見國民法官案件結果公佈之後,有許多聲浪批評在家暴案件當中處刑仍然過重,雖然我們可以認為,被害人受虐於長期家暴才殺死了丈夫,論以更輕的刑也是可行的,不過跟過往家暴案件由受虐人殺死虐待人的案件情節相比較,本件處以7年2個月仍在合理範圍之內。

從這個第一件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當中,國民法官透過法官的引導與討論,得出一個和過往判決相差不遠的結論,也希望未來的由國民法官參與的判決能夠循著這樣的步伐作出合宜、甚至相較過往更加合宜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