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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類別: 債務糾紛

借了錢還不出來可以怎麼辦?律師講解借款追討期限與還款解決辦法!

權利都有期限,借款也不例外。身為債權人,追討借款本金要在到期後15年內追討,利息要在到期後2年內追討,否則債務人可拒絕付款。

身為債務人,萬一真的還不出錢,除了被動等待執行,主動聲請更生、清算甚至破產,也是重生的機會。

律師這篇文,簡單介紹借款追討期限與還不出借款的解決辦法,有問題也可以免費法律諮詢

 

借款追討有期限:本金15年、利息5年

依照民法第125條,一般權利如果不在15年內行使就會消滅。債權人對債務人追討「本金」的權利,也必須遵照本條的期限行使。追討「利息」的權利則比較短,依照民法第126條規定,必須在5年內行使,否則一樣消滅。(欠錢不還太久可以追加利息嗎?看這裡

15年、5年的期限,是從權利可以行使的時候開始起算,也就是借款「到期」的時候開始計算。舉例來說,A、B在2010年1月1日簽訂借款契約,說好B應該在當年 6月1日 返還借款,本金的追討期限15年就是從 6月1日 開始計算,A直到2025年的6月1日以前追討都在法定期限內。

利息的部分也是一樣的,不過記得是以利息的到期日計算,而不是本金的到期日!用上面的例子來說,假如A、B約定每3月1日、6月1日分別要付一次利息,共付2期,則第一期的契約追討期限是到2015年3月1日、第二期是2015年6月1日。

也就是說,利息的追討期限「每一期不一樣」,你最多只能追討「近5年」發生的利息,5年以前發生的利息原則上是不能追討的。用最極限的例子來說,如果你等到第15年才追討本金,最多也只能追討5年份的利息,前10年的追不到。如下圖:

 

訴訟程序不影響追討期限

依照民法第129條,起訴會中斷權利行使期間的計算,也就是「暫停」計算。舉例來說,2010年開始計算本金追討期限,2024年起訴,法律期限會暫停計算,直到判決確定後才會重行計算。因此,不必擔心會不會因為審判太久而超過追討期限,只要在追討期限截止前起訴即可。

 

借了錢真的還不出來,可以怎麼辦?

在一般欠款的情況,債權人一旦勝訴,聲請強制執行,就可以扣押與拍賣債務人財產;就算拍賣後不足清償,債權人也能取得「債權憑證」,每當債務人獲得財產後繼續執行,形同日復一日毫無止盡的追債。如果不想背債直到天荒地老,有機會可以讓債務人重新開始:聲請更生清算破產

更生:擬定還款方案,由法院裁定,履行後可免除債務

所謂的「更生」程序,顧名思義,就是讓債務人有機會能夠從債務中脫身、重新開始。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債務人可準備一個「更生方案」,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最長不超過6年,只要能盡力清償,經過法官裁定認可並且照實履行以後,原則上就「免除你沒還完的其他債務」,等同是讓你從債務中「更生」。(依照第64條之1規定,只要你願意把更生期間的收入、財產超過10分之9或5分之4都拿來還錢,就算是盡力清償) 

清算、破產:法院介入,統籌債務分配,分配後可免除債務

「清算」、「破產」兩個程序有點類似,都是由法院介入,整理債務人現有與可能有的財產,協助債權人、債務人之間協調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分配額。(畢竟債務人就是還不出錢)

相較於更生,清算與破產原則上不會再另外要求提方案,而是由法院介入整理債務人的財產,劃為「清算財團」、「破產財團」,債務人財產都不能再自行處理,一切交由法院分配。除非有捏造、隱匿財產等不良舉動,在法院分配完畢後即會給予免責裁定,免除你的其他債務,讓你從債務中脫身。

在清算、破產程序中,債務人會被限制不能離開居住地,而且權利也有諸多限制,例如不能委託買賣股票投資、不能擔任某些職業(例如保險業務員)等,相較於更生程序,限制更多。

原則上只有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才能聲請更生;如果沒有固定收入可還款,也不適合使用更生程序;如果是公司、商業等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上的債務人,則必須走破產程序。因此,是走更生、清算或是破產,依照當事人的情節不同,會適用不同的程序,不見得能自由選擇。

要提醒的是,更生、清算或破產程序,是讓人民得以重建生活,而不是濫行舉債的工具。債務人還是需要還款,如果有不良舉動,也不能免除其他債務責任。

如果對方欠錢不還惡意脫產怎麼辦?律師教你兩步驟保護自己的權益!請看:假扣押是什麼?這篇對付債務人脫產、逼還錢很有效

 

債務追討有法律期限,原則上是15年、5年內追討本金與利息,否則債務人可拒絕付款。

如果真的在期限前還不出錢,我國目前有更生、清算與破產程序可以協助債務人重建生活,但要注意法律上有各種限制。

在借款前進行仔細評估、量力而為,比起事後處理來得簡單萬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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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Photo by Michael Prewett on 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