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除了夫妻彼此想斷的乾淨,也希望讓自己的子女不要沾上對方的氣息。
大多數有子女的離婚案件,父母都會一併於訴訟中聲請法院更改子女的姓氏,氣噗噗地認為憑什麼要跟著對方的姓,但問題來了:
離婚後如果發生不測,對方死亡,已經改了姓氏的子女,會不會因為改姓而喪失了繼承權、沒辦法受到法律的保障呢?
吉律告訴你,這是多慮了。
民法在判斷繼承權的歸屬時,是根據血緣來決定的,不是姓氏。
依照民法第1138條,直系血親卑親屬跟配偶同樣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既然叫「血親」,就代表是以血緣當作判斷標準。就算夫妻離婚、子女改姓,也改不了血緣這件事情,那麼就也不會影響到繼承權的歸屬。說穿了姓氏這種東西,其實是華人社會的文化與價值,但並不是法律的限制。
離婚後幫子女改姓,能否再改回來?
好吧,那當初一時衝動幫小孩改了姓,現在叫起來又覺得怪怪的了,能不能改回來呢?
想更改姓氏,依照姓名條例第8條,是有限定事由的,例如認領、收養等,基本上不能隨意更改。
如果你想要把孩子姓名再改回來,有一條可行的途徑是民法1059條,讓子女自行更改。
依照現行民法,不管出生時父母如何約定,子女在成年後都有權利「自己」決定要選擇父姓或母姓,不需要經過父母任何一方的同意。因此,若先前去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後想反悔,再變回來的時候可能要尊重你子女的意見,那是他的權利。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依照內政部戶政司的函釋,子女成年後自行變更姓氏的權利,只能變更1次喔!在決定前,最好仔細想清楚。(※之前新聞上常說的改名可以改3次,那是改「名」,跟「姓」是不一樣的,法定事由也不相同!)
民法在保障子女權利時,原則上都是以血緣來判斷的,以免不良父母用各種方式來離開子女、規避父母的責任。我覺得這樣的立法想法是正確的,真正的家庭價值不應該單由姓氏來維護,好像你跟我姓就是我的、不跟我姓就是外人依樣,連親人之間都要貼標籤來辨識的傳統價值,實在有點哀傷。
不過這倒讓我想到小小小時候看到電視、小說裡角色的名字都很夢幻浮誇酷炫,當時也好想改個名煞氣一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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