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段長遠關係,需要雙方契合才有辦法走完全程。「性」事也是婚姻關係的一部分,假如雙方婚後才發現性方面不適合,可不可以訴請離婚呢?
裁判離婚要有法定事由,性生活不是離婚的法定事由
如果你們雙方能夠達成共識,那當然可以進行「協議離婚」,好聲好氣地分手。如果無法達成共識,那就必須走向「裁判離婚」一途。
但裁判離婚也沒那麼容易,必須要有法定事由,或是其他重大事由才可以離婚。例如,婚姻破裂中最常見的原因「個性不合」,就不是一個合法的離婚事由,在法院判決中,除非個性不合已經影響到日常生活,法官才有可能判決離婚。
(至於離婚的法定事由是什麼?可以看看這篇文章。)
性生活不合,有法院認為是可以離婚的其他重大事由,可以訴請離婚!
「性生活不合」雖然不是法律明定的離婚事由,但有些法院認屬於「其他重大事由」。如果性生活不合的情形很嚴重,我國法院有機會判准離婚!
過去發生過幾種不合的案件,例如:
不能人道,可以訴請離婚
有些法院認為,婚姻除了是感情的結合,也是一種傳宗接代的社會制度,假如結婚的對象不能人道(無法生小孩),依照民法第955條可以在發現以後「撤銷婚姻」。
所謂的不能人道,是指客觀上性功能有障礙,並且要經過醫師診斷才算。(參考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
例如某A有勃起障礙,經過醫師診斷無法治療或痊癒,導致A無法和配偶進行性行為,這時候的A就算是「不能人道」,配偶可以訴請離婚。反過來說,如果A有性功能,只是比較..弱,這種是主觀上的喜好(或說嫌惡),就不能訴請離婚。
要注意的是,想要撤銷婚姻,必須在發現後的3年內就主張,超過期限就不能撤銷!
強迫做愛、行房,可以訴請離婚
每個人適合的性生活不一樣,有人適合激烈的性生活,就有人不適合。
例如,某個當事人與配偶的性生活一直不順利,做完以後總是會流血、會痛,配偶仍然堅持要做,讓當事人受不了因此搬離住所。這種情況雖然沒有到暴力相向,但實際上與「不堪同居的虐待」已經是類似的了。(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
另一個案件中,當事人跟配偶大吵一架,沒想到配偶還強硬的要求行房,也不顧當事人的感受與拒絕,仍執意為之,短短一個月內就發生過3次類似的情況。夫妻之間的性生活雖然是婚姻生活的義務之一,但這個義務必須出於雙方同意並且尊重彼此的情況下進行。這個配偶雖然沒有造成當事人的重大傷害,但實際上已經造成當事人身體上、精神上都不可忍受的痛苦,屬於一種「不堪同居的虐待」,當事人可以訴請離婚。(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所以「不想做仍被強迫做」的情況,有可能成立「不堪同居的虐待」而主張離婚!
不做愛、不行房,可以訴請離婚
你可能會想:「強迫對方做還犯法,但我就是想做啊!不能做不就跟當和尚沒兩樣?」這讓我想到有人說「性欲就像食慾」,是一種生理上的慾望,因此必須要被滿足。
如果碰到「石男/石女」這種完全不想、不願從事性行為的對象,我國法院也有判准離婚的案例。
某個當事人從結婚後,總共6年都沒有進行性行為。法院認為:
性生活也是婚姻的一部分,一般人處於這種狀況下,都很難想像可以繼續維持婚姻,因此屬於可以離婚的重大事由。(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04號民事判決)
那你說,5年沒做可不可以?需求大的,1年沒做可不可以?這個嘛…法院畢竟不是在開店,沒有價目表,只能說情況嚴重的話,就有機會訴請離婚。
付錢換做愛,可以訴請離婚
比較有趣的是,如果你的配偶要求每次做都要付錢,可不可以離婚?
過去還真的有個類似的案例。當事人是老少配,以為這叫做真愛,沒想到要行房的時候,對方竟提出「付一次錢做一次的要求」。本來以為只是不想做的藉口,沒想到後來每一次要求的時候都用一樣的理由。法院認為,婚姻關係有神聖跟莊嚴的本質,這個配偶竟然用付錢作為行房的前提,是把婚姻關係當作色情交易,當事人可以訴請離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把夫妻性生活用財產當作交換條件的,屬於法定事由以外的其他重大事由,可以嘗試訴請離婚。
性生活在我國法院似乎普遍承認是婚姻關係中的一部分,假如雙方真的無法配合,例如完全不想做、太久沒做、強迫要做,就是一種足以離婚的重大事由,可以嘗試訴請離婚。但是,如果只是主觀上的不喜歡、用不習慣,可能就不會是合法的離婚事由,只能靠你們自行協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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