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助津貼時才發現雇主申報登記的薪資比你的實際薪資低,該怎麼辦?
律師今天告訴你,雇主不據實申報的法律責任!
勞保的補助有許多金額都是依照「投保薪資」去做計算的。
例如因傷不能工作,可以申請「傷病給付」;或是你被開除、裁員等非自願離職,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只要你有投保勞保,在你需要幫助的時候,依照你的需求,也就是你的投保薪資,政府會給予你一筆補助、津貼。
你平時的收入是高薪的,那麼勞保就會給你多一點;你平時的收入一般,那勞保就給你基本標準。
舉例來說,A是實際薪資月領25k的勞工,在勞保薪資分級表裡屬於第4級(實際薪資24,001~25,200者),在投保的時候就會用25200元作為「投保薪資」。某天A因職業災害導致一個月不能工作,去請「傷病給付」可以領的金額是25200 x 70% = 17640元。
由於勞保影響了勞工的權益,因此雇主必須要核實申報勞工的薪資。如果不投保、不核實申報或做高薪低報、低薪高報的舉動,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2條規定,可以處雇主保費4倍的罰鍰。
不即時變更、晚變更薪資,不能叫雇主賠償!
實務上有一個情況是這樣的:
有些雇主在試用期用基本工資聘請你,試用期過後才調整成該職位的正常薪資。偏偏就在調整薪資不久後,你被開除或發生職災,想去申請勞保的補助津貼時,才發現雇主沒有立刻通知勞保局薪資變更,因此你只能用比較低的投保薪資領到比較少的補助。
例如,A剛進公司時,試用期月領25k,過了3個月轉成正職,實際月領35k,然而轉正沒多久因職災而不能工作。A想領傷病給付,但勞保的紀錄中他的月投保薪資是25k,因此只能拿到17640元,而不是25410元。(月薪35k的話,投保薪資是36300元,再乘以70%是25410。)
這時候勞工一定跳腳:本來我可以多領的,因為雇主不去申報變更,導致我少領,雇主不用負責嗎?
很遺憾,這個問題的答案可能是「雇主不用負責」!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勞工的薪資如果在2月~7月之間變更,雇主應在8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如果在8月~隔年1月之間變更,雇主應在隔年2月底前通知。薪資的調整,在通知後的隔月1日生效。
根據這條規定,法律給雇主的申報調整期限相當地長。雇主「應」在8月底、隔年2月前通知,反過來說,只要在期限前通知就是合法的,法律沒有強迫雇主「即時通知、申報」。
因此,如果勞工的薪資在2月變成高薪,雇主只要在8月底前通知就合法,即便你領了六個月的薪水都是高薪,如果不幸在8月底雇主通知前發生勞保的事故,你也只能用舊的低薪申請補助或津貼。
例如,某個勞工要退休領年金,才發現某年9月至隔年2月時,雇主沒有去通知勞保局變更投保薪資,導致他年金少領2萬6左右,憤而提告雇主違法。法官認為,法律要求雇主在2月底前申報即可,並且在隔月(3月)才生效,雇主既然沒有違法,就不能叫雇主賠償。(臺灣宜蘭地法小額104年度羅勞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我國極少數判決認為雇主要賠償勞工少領的金額
雖然上面提到法律與判決認為雇主只要在到期前申報就可以,但我倒是查到一個很有趣的判決。
背景事實是某個勞工失業要申請補助,才發現雇主的投保薪資是用低薪,不是變更後的高薪,因此一狀告上法院。
法院認為,雖然勞保條例規定雇主要在8月底前通知,但可沒限制雇主「只」能在八月通知,雇主可以隨時通知勞保局變更投保薪資。最後,本案的雇主須要賠償勞工短少的失業補助與津貼。(臺南地院103年度南勞簡字第16號民事判決)
真要問我的話,我是覺得這個判決有違背法令的疑慮,但對於有需要的勞工來說,也許是一個值得參考、利用的前例。
雇主晚變更、遲遲不變更投保薪資,如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就不算違法。如果你因此少拿了補助或津貼,也不能請雇主賠償。
自己的權益要靠自己守護,下次你有調整薪資時,可以主動詢問或要求雇主去通知變更薪資,未雨綢繆,別到事故發生時才來扼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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