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想要調動勞工的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必須遵守「調動五原則」。這篇文章跟你介紹這五個原則分別是什麼、什麼時候算是違法調動,以及雇主不遵守的話有什麼效果。
勞動基準法:調動五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的工作,除了要遵守契約的調動約定,還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 基於營業上的必要性,不可因為不當動機及目的而調動。
- 不可調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 新工作是勞工能力所及、可以勝任。
- 如果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
-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所以,如果雇主沒有在契約中寫清楚工作有調動的權利與可能性,雇主就不能任意調動勞工的工作,必須要與勞工協商、勞工同意後才能調職。
即便契約寫清楚了,如果實際調動的時候沒有遵守以上五個原則,這時候的調動也是違法調動。
什麼情況是合法調動?什麼時候違法?
現在我們知道了雇主調動工作的標準了,接下來介紹一些實際案例告訴大家怎樣的調動是合法、怎樣的調動又是違法的。
合法調動:人手不足的營業上必要調動
A在某間餐廳擔任襄理,與餐廳間的契約有寫「如有業務需求,應同意接受調動」。
任職期間,A去了北大夜間部進修,因此其他員工必須配合A的時間來排班,影響店內的營運,因此雇主將A調動至遠離市中心、不提供內用的外送分店上班。A認為這樣的調動讓他通勤時間上升,並且使他少領1000元的津貼,因此告上法院。
然而法官認為,雖然調動的距離看似很遠(從南港調至蘆洲),然而實際上從A家裡到南港但與蘆洲店的距離都是12公里,實際通勤時間並沒有改變;其次,1000元津貼是給予餐廳分店的主管加給,因為餐廳分店比起外送分店來的累,因此減少津貼並不算是調降勞動條件;法官也實際傳喚證人來調查各店的營運狀況,認定調動具有必要性,因此判決本案雇主的調動「合法」。
(參考台北地院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合法調動:職缺滿額的調動
B到某處應徵櫃台服務員,勞動約中有明定「雇主可進行調動」。
由於B應徵的上班地點櫃台服務員已經滿額,雇主就安排B先擔任保全的工作。後來因為B不具保全的資格,雇主便依要求將B轉調至其他上班地點擔任櫃檯服務員。B認為雇主的調動違法,一狀告上法院。
法官認為,既然雙方契約中有明定,B想要的上班地點職缺又額滿,雇主為了避免被勞檢違法雇用保全而將B安排至其他地點擔任櫃檯服務員,也符合B一開始的應徵期待,因此調動「合法」。
(參考高雄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
違法調動:名為調職,實為懲處
C擔任某機組的副班長,契約中有明定雇主可以調動。
因為工資的糾紛,C與雇主鬧上了勞資爭議調解。雇主雖然接受調解、給予C工資,但卻以C違反公司規則「挑撥、造謠不利公司」而將C降為一班組員,扣除津貼與加給,C因此告上法院。
法官認為,本案中C申請勞資調解並不符合公司的處罰規則,雇主的處分不合理;其次,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也不能調降勞工的工資、工作條件,雇主調降C的職位與加給不符法規;最後,雇主又無法說明調動有合理、必要性,因此判決雇主的調動「違法」。
(參考桃園地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
違法調動:遷店逼人走
D原本在新北市上班,後來雇主因為營業需要而決定收店改在桃園開店,一併將D調往桃園。雇主說,D如果不願意調動,頂多給予10天薪資要D另謀出路,D不服氣就起訴這個雇主。
法官認為,即便這個調動具有營業上的必要性,但是D從新北改在桃園上班的話,通勤時間要從4分鐘變成將近50分鐘,雇主顯然沒有考量D的生活影響,只拋下一個10日工資另謀出路的條件,沒有因為D通勤時間上升給予任何交通補貼,因此本案的調動「違法」。
(參考新北地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
所以調動是否合法,要綜合「通勤時間」、「調動理由」、「工作條件」
從上面幾個案子我們可以知道,調動是否合法,不是因為雇主有需要就說了算。不僅契約要事先約定,法院也會看勞工的通勤時間、工作條件有沒有改變、改變的合不合理,以及雇主調動的真正理由是什麼。
因此,雇主調動應該遵守調動五原則,如果違反任何一個原則,就有可能是違法調動。
被違法調動該怎麼辦?
我國法院認為,違法調動時勞工可以「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勞動法令,以至於有損害勞工權益的可能,勞工不需事先通知雇主就能自行終止契約,還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請雇主付資遣費。簡單來說,就是勞工可以拍拍屁股走人,還可以叫雇主負責任。
假如雇主不顧你的意願、調動你的職務或上班地點,有可能雇主是違法調動,你不見得要忍氣吞聲,試著向雇主抗議、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甚至是起訴,千萬不要放棄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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