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台大某知名醫生儘管醫術高超,但親身經歷家屬懇求「放棄治療」,讓他學習到放手的智慧。
然而,放棄治療與「殺人」的差異在哪?今天律師告訴你,放棄治療儘管是一種美德、一種另類的慈悲,但在法律上,有可能是不被容許的違法行為。
放棄治療與殺人罪
法律上,除了積極犯罪,還有消極的「不作為犯」。因此放棄治療,在法律上的評價與「殺人」可能沒什麼兩樣。
什麼是不作為犯?
我們想像中的犯罪,都是主動做某種犯行,例如A拿刀刺死B,構成「殺人罪」,可是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也就是說,如果你具有法律上的保護、監督另一個人的義務,卻在另一個人陷入危險、發生危害的時候被動、消極地不去避免危險發生,在法律上來看,與你主動讓他陷入危險沒什麼兩樣,這在法律上叫做「不作為犯」。
舉例來說,C有一個年僅6歲的兒子D,某日D不小心跌落鐵軌,C卻眼睜睜地看著他掉下去,也不伸手救援,放任D被列車撞死。雖然C沒有主動把自已的兒子推下鐵軌,但C在法律上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照顧的義務,C卻沒有善盡責任、放任D的死亡發生,此時C就構成了「不作為」形式的「殺人罪」。
法律上的義務,包含親屬關係、契約關係
當然,不是說每個犯罪結果的發生,路人都需要負責。只有「法律上有義務」去保護他人者,才會構成不作為犯。
大家都聽過所謂的「落水問題」吧?
某一天,媽媽與女朋友溺水了,你要先救誰?
先不管怎麼回答才能讓你的女友開心(媽媽應該不會問這個問題吧…),從法律上的角度來看,你必須先救媽媽。因為根據民法第1114、第1115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照顧的義務,因此你有法律上的義務去避免危險發生在你的父母身上,假如你的父母要溺死了,你卻漠不關心、不伸出援手,你就構成「不作為」的殺人犯。
至於女朋友,雖然你們可能是三世姻緣、靈魂共同體,但在法律上你們對彼此並沒有照顧、保護的義務,即便你不出手救援,我們只能說「道德上可譴責」,但「法律拿你沒輒」。
除了親屬關係以外,常見的法律上義務還包含「契約關係」或「自願承擔」。
契約例如看護契約、照護契約等,依照這些契約,養育院、保母對於受照顧的老人、小孩有保護與照顧的義務,如果放任危險發生,這些締約者就構成不作為犯。
自願承擔危險,則像是某人溺水,你已經搭把手要拉他上來,此時就是自願承擔拯救他人的責任,有義務繼續救下去。假如你拉到一半發現對方是你的仇人,於是停止救援讓他死去,也構成不作為犯。
放棄治療,親屬與醫生都有責任
親屬,根據民法的規定,彼此之間負有保護、照顧的義務。假如在親屬性命危及之時,卻放棄治療的可能性,或是懇求醫生不要救,主觀上有讓病人死去的意圖,導致病人最終死亡,就構成了不作為形式的殺人罪。
醫生雖然與病人之間沒有親屬關係,但是法律上認為醫生收受病人時就成立了契約上的關係,或是一種自願承擔責任的關係。假如病人還有救治的可能性,醫師卻聽信親屬的懇求或是自己考量病患的術後生活而放棄治療,主觀上也有讓病人死去的意圖,導致病人最終死亡,一樣構成不作為形式的殺人罪。
聰明如你,一定會想到「奇怪,現在不是已經有安寧條例了嗎?為什麼還會有這種情況發生?」
安寧條例,只有末期患者可以使用。
安寧條例是為了末期病人的權益所訂的法律,根據條例第3條規定,所謂的「末期病人」是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才算是末期病人。
而且,想要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依照第7條需要「2位醫師確診」為末期病人,並且要有病人自己的意願書,才可以「放棄治療」。
因此,我國目前的安寧條例可以適用的情況其實非常少,真的想要放棄治療,法律上的條件非常嚴格。
慈悲歸慈悲,法律歸法律
儘管選擇放棄治療的親屬、醫師,都是出於慈悲才做的痛心選擇,不想讓病人活著與死了沒什麼兩樣。但,再痛心法律也不會改變,如果病人仍有拯救的可能性,放棄治療就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想要避免這種情況,只能期待安寧醫療條例的改善,除了末期病人以外,也給予「即便救回來,人生也所剩無幾」的病患有選擇的空間,例如明定病症、危急情況,讓醫生、親屬僅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依法放棄治療,或是如同現行安寧條例讓病人預立同意書,藉此確保病人的生命權與自主權。
放棄治療與繼續治療,都是艱難的選擇,但希望在你面臨困境之時,這篇文章能夠幫助你做好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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