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有一種傳言,出車禍時最好不要碰到「名車」,因為即便你被撞,你還是需要賠償對方的修車費,萬一撞到雙B、超跑,一輩子都賠不完。
這是真的嗎?車禍雙方都受傷、車子毀損,到底是由肇事者單獨賠償,還是被撞的人也要分擔呢?
對於車禍有「過失」的人才需要賠償
車禍發生,在法律上請求賠償的基礎是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不是所有的車禍當事人都需要負擔賠償責任,只有「故意」或「過失」導致車禍的人,才需要賠償。
舉例來說,A、B在路上搶快,A一氣之下加速從後追撞B,就是「故意」造成車禍,B可以向A請求賠償;C在市區道路高速行駛,沒注意速限而超速撞到D,就是「過失」造成車禍,D可以向C請求賠償。
如果受害者也有過失,那麼受害者也要對肇事者負擔賠償責任!
車禍不見得是單方肇事所引起的,有些時候,受害者其實自己也有「過失」。舉例來說,A違規左轉,B超速駕駛,最後雙方相撞發生車禍。在這個情況下,雙方都有過失,A需要賠償B的損失,B也需要賠償A的損失。
因此,前面提到的網路傳言,只能說一半對、一半錯。
如果你被名車撞,但你對於車禍發生沒有任何故意、過失,那麼你完全不需要賠償名車所受的任何損失;反過來說,如果車禍不僅是名車造成的,你也有一點故意、過失,你就需要賠償對方的損失。
有沒有「過失」,就看你有沒有遵守「交通規則」
過失,在法律上的概念就是「應該注意到的事情,理論上你也能注意到,實際上卻不去注意它」。
很玄對吧?不過沒關係,在車禍糾紛裡有沒有過失其實很好判斷,就是「你有沒有遵守交通規則」。
「速限」、「紅燈禁止通行」、「左側超車」、「進行機車道」、「公車專用道」,這些事情可不是只有在監理所拿來考試用,是真的要遵守的交通規則!這些交通規則,就是法律上「你應該注意到的事情」。既然你通過了考試,「理論上你也能注意到」,在實際駕駛過程中,「你卻不去注意」,不遵守交通規則駕駛,這時候法院就會認定你對於車禍是有過失的,因此需要賠償他人的損失。
如果雙方都有違反交通規則,就是雙方都有過失,相互之間都要賠償對方的損失。
不過要特別注意,不是所有的交通規則都跟車禍有關!
交通規則有上百條,每個規則都應該遵守,但不是每個規則都會與當下的車禍發生有關連。
最常見的就是「無照駕駛」,雖然是違規行為,但不見得算是一種過失。
舉例來說,A無照駕駛但遵守其他交通規則,B違規從右側超車,最後發生車禍。雖然A無照也是違反交通規則,但A在駕駛中遵守了其他的交通規則,真正造成車禍的主因是「右側超車」這件事,因此在這起車禍中,A並沒有過失,不需要賠償B的損失;B右側超車違反交通規則,具有過失,並且是車禍主因,B需要賠償A的損失。至於A無照駕駛要被國家罰款就是另一個故事了。(參考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雙方都有過失要怎麼賠?賠多少?
雙方都有過失的情況下,相互都可以請求賠償。
賠償的方式,可能是A、B相互提起訴訟,在2個訴訟程序中分別請求賠償,也有可能是採取「反訴」的方式,例如A向B提告,B在這個訴訟中提起反訴,告訴法官說「對方也應該要賠我」,最後在1個訴訟程序中搞定雙方的賠償。
至於賠償的金額,原則上就由雙方各自提出損害的證明(例如醫藥費、維修估價單等),來判斷賠償金額。不過,當雙方都有過失的時候,可以主張「與有過失」來降低賠償金額。
依照民法第217條,如果被害人自己有過失,造成損害發生或擴大,法院可以減少賠償的金額。
舉例來說,A行經路口沒有減速慢行,B搶快左轉,撞倒A。雖然是B撞倒了A,但車禍會發生,一部份的原因也是基於A未減速慢行所致,因此B可以主張「A與有過失」,請法官判賠少一點。至於減少的金額,法官會採「比例制」,例如B搶快是主因,B要承擔8成的責任;A未減速是附帶原因,A承擔2成的責任,原本要賠10萬的B,最後可能只需要賠8萬。(參考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虎簡字第39號民事判決)
類似的案例,像是上面提到一人超速駕駛、一人違規左轉的情形,這時候違規左轉可能就是主因,超速是附帶原因,肇事者可以主張與有過失,減少賠償金額。(參考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11號民事判決)
賠償的原則是什麼?
我可能無法事先就告訴你「一定要賠多少」,但原則大概是這樣:
- 如果被撞的人有違反交通規則,也需要賠,
- 肇事原因大一點的,賠得比較多;肇事原因少的,賠的少一點
至於哪種肇事原因比較大?每個車禍案件的情形不同,要看違反的規則才會知道。以上面提到的例子來看,「違規左轉」就會大於「直行超速」。你下次看到網路又在傳「雙方都要賠」的時候,別忘了去幫忙澄清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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