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肇事逃逸的新聞頻傳,大眾往往氣到火冒三丈。

我知道吉律的朋友們都是好鄉民不會亂開車,但還是藉這個機會來跟大家講一下肇事逃逸罪,讓吉友告訴粗心出車禍的朋友們,要怎樣才能避免自己變成肇事逃逸罪的主人翁。

 

什麼是肇事逃逸罪?

依照刑法185之4,只要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會罰1-7年的有期徒刑。

 

不只汽車,機車、電動自行車都算車,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

【動力交通工具】,依照法務部的解釋大概只有腳踩的腳踏車不會被罰,所以汽車、機車不用說,如果你是騎著電力推動的自行車,肇事也不能逃。

 

不管誰對誰錯,只要有人受傷就要留在現場

【肇事】,依照法院的解釋,不在乎是誰的錯,因為立法的目的就是希望車禍中的傷者能夠獲得立即的救助,不會被放在路上遺棄,另一方面也為了確保責任歸屬,只要有事故發生,而且有人死傷,就算你覺得你是被撞的、你沒有錯,你也還是有「留在現場的義務」。

如果你真的撞到卻「不知道」有人傷亡,是不會成立肇逃罪,但是這種情況很少。

在法院的判決裡,除了你下車親眼看到死傷狀況外,如果依照常理判斷也可以知道有人受傷,那就會當作你知道。例如你開車從後照鏡就發現有人跟你擦撞然後機車翻倒,你還想辯說「我不知道有人受傷啊!」法院大概就不會採信。

 

就算有下車查看,若什麼都沒做就走也算逃逸

大家想像中的逃逸是撞到後停都沒停就跑,但如果你:

  1. 沒留在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來確認被害者已經獲得救護
  2. 隱瞞身分而沒讓被害人、執法人員、其他相關人員得知真實身
  3. 未得被害人同意就離去

這時候離開現場也算逃逸

舉例來說,有些案子的駕駛雖然有下車查看,也叫警車與救護車,但在執法與救護人員到達前開車離去,就被判過;有件甚至是下車後與當事人爭執怒而離去,沒有確認是否有傷以及留下身分,也被判過。

但也有過一個案子,駕駛真的很急無法停留,於是委託同車朋友下車處理並有交付金錢應急,由朋友負責叫車協助並確認處理完畢才走,傷者不服而提告,但法院認為駕駛有留下朋友處理,並且有確認傷亡情況,也沒有隱瞞身分,就認為不構成肇逃。

肇逃罪的設計目的是用來保護用路人,隨著交通的發達車禍事故也越來越多,為了避免傷者在路中無人救助才立了肇逃罪。

但其實,碰到事故時互相幫忙、照顧應該是社會相互扶持的美德,不管有沒有肇逃罪,希望各位吉友路見事故時都要仗義相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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