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朋友發生車禍,車主有責任嗎?可以向駕駛還是其他肇事者請求賠償?車子被吊扣,車主何時可以領回?借車發生車禍,車主一定也心急如焚,律師在這篇文章告訴你車主有哪些權利!

 

借車發生車禍,車主可向駕駛、其他肇事者分別請求賠償

依照民法第184條的規定,因故意、過失而造成車禍的人,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什麼是過失?雙方都有過失怎麼賠?請看這篇文章

 

車主可以請求賠償維修費

損害賠償,顧名思義,是賠給「受損害的人」。像是車禍中受到擦傷、撕裂傷等「身體傷害」的駕駛,可以向肇事者請求醫藥費賠償。

車禍通常會造成車子板金凹陷、烤漆刮傷或是其他車體毀損,這時實際上受害的人是出借車輛的「車主」,不是借車的駕駛,因此這時是由車主向肇事者請求「財產損害」的賠償,換句話說就是維修費賠償。

 

視情況,車主要向駕駛或其他肇事者請求賠償

車禍賠償以「故意、過失」為原則,也就是要對於車禍的發生有責任(肇事責任)的人,才需要賠償。

車禍會發生,有可能是借車駕駛的責任,也有可能是他人造成的,依照肇事責任的不同,車主要向不同的人請求賠償。

 

情況一:車禍是借車駕駛一手造成

舉例來說,你的好朋友A跟你借車,結果他是個危險駕駛,愛闖紅燈又愛超速,結果某天因為闖紅燈和一台遵守規矩的駕駛擦撞,導致車門凹陷。經鑑定後發現車禍肇事責任完全在A身上,則A對於這起車禍有過失,應該負擔賠償責任,你就要向借車駕駛A請求全額賠償費用。

 

情況二:車禍是借車駕駛與其他肇事者共同造成

舉例來說,A又跟你借車,結果又發生車禍,但這次不僅是因為A闖紅燈,與他擦撞的B也一起闖紅燈。經鑑定發現A、B都有肇事責任,則A、B對這起車禍都有過失。

依照民法第185條規定,共同侵害他人權利者要連帶負責[1],因此你可以要求借車駕駛A與其他肇事者B一起負擔賠償責任。

 

情況三:車禍是其他肇事者一手造成的

舉例來說,這次是乖巧的C跟你借車,C向來遵守交通規矩,某天卻不幸被D超速追撞,經鑑定發現,D要負全部的肇事責任。這時候,你應該向其他肇事者D請求負責,不能向借車駕駛C請求賠償。

 

借車發生車禍,車主有可能要連帶賠償

借車發生車禍時,在一種情況下,車主需要與駕駛連帶負責,那就是「借車給無駕照者」的時候。

 

民事賠償,車主要連帶負責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車主不能把車子借給無駕照者駕駛,否則不僅無照駕駛者要受罰,車主也要受罰。 

如同前面說的,對於車禍發生有「故意、過失」的人要負擔賠償責任。如果借車給無駕照者而發生車禍,法院通常認為,既然法律已經明定禁止,就會推定車主對於車禍發生也有過失,因此車主也要連帶賠償。(參考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刑事責任,車主不用連帶負責

車禍如果造成傷亡,肇事者有可能需要負擔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責任。許多車主會擔心,出借車輛是否需要與借車駕駛連帶承擔刑責?律師在這邊可以告訴你,不用擔心。

刑事上的連帶責任,主要分為共同正犯幫助犯教唆犯。駕駛過失肇事的情形,車主單純出借車輛並不算是共同實行犯罪;即便有提供車輛的客觀事實,主觀上也很難說有「幫助」肇事的故意或過失,因此並不容易符合刑事連帶責任的條件,車主不用連帶承擔刑事責任。

 

車子被吊扣,最慢三個月可以領回

車子壞掉車主已經夠可憐了,有時候還會被吊扣車輛,真的是雪上加霜。依照法律,車主最慢在三個月內可以把車輛領回;如果調查提早結束還可以更快,或許是不幸中的大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警察機關對於車禍的事故車輛,可以暫時吊扣起來檢驗或鑑定,不過扣留期間不能超過「三個月」;一旦扣留原因消滅以後,就要馬上通知車主來領回。扣留車輛,警察機關依法要開發單據,詳記車輛號碼、引擎號碼及車種、扣留原因等,這收據車主可一定要拿著,方便日後領車。(畢竟你不在車禍現場,請向借車駕駛確認是否領有收據。)

因此,車主基本上必須等待警察機關的通知,才能領回被吊扣的車子。不過,你也是能時時刻刻依照收據上的通知方式詢問承辦人,「督促」他快一點搞定啦!

 

借車發生車禍,問題很複雜,畢竟駕車的不是你,但損失在你身上,還有可能要連帶負責。如果真的要問我的話,我會建議不要隨意借車給別人開。如果真的要借車,請一定要確保你有「車體險」,讓車或損害能夠由保險來填補,省去不幸發生事故時的麻煩。另外也要注意這些車體險的「索賠條款」,一般保險在理賠之後,保險公司可以「代位求償」,也就是向借車駕駛或肇事者去追究最終的責任。一般車體險只會免除親人的責任,讓你的配偶、近親不被保險公司告,如果你不希望其他借車駕駛被保險公司告(例如,借車駕駛不是親人,是你的超級好朋友),那你可能要向保險公司多購買一些條款,才能避免「談錢傷感情」的局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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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即便不是「共謀」,而是偶然地一起造成損害,我國法院認為也算共同侵害。參考最高法院101度台抗字第493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9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