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性自主權已被普遍認定為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它意味著一個人依其意願決定是否、何時及如何發生性行為,是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基石。這項權利不僅關乎一個人的性選擇,更重要的是其背後所隱含的相互尊重與彼此的同意。

即使是在最親密的關係中,如男女朋友或夫妻之間,除非獲得對方的明示或默示同意,任何一方都不應對另一方施加非自願的性行為。

那麼,在性行為中「偷拔保險套」又是如何被法律界定的呢?在一起具代表性的案件中(高雄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331號民事判決),被告主張發生性行為的意願與是否使用保險套是兩回事,且認為由於雙方已同意進行性行為,偷拔保險套並不構成對原告性自主權的侵害。

然而,法院持有不同的觀點。法院認為原告同意進行性行為是基於「被告戴保險套」這一前提。考慮到懷孕不僅會在生理和心理上改變女性,還有流產或生產可能帶來的風險,「戴保險套」的行為被視為是同意發生性行為的重要條件,應受到性自主決定權的保護。

因此,法院裁定被告偷拔保險套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性自主權,根據民法規定,被告須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

結論是,無論如何,進行性行為都應基於雙方的共同同意。真正尊重伴侶的意願與感情,才是建立持久關係的關鍵,並能避免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