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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類別: 債務糾紛

強制執行是什麼?律師告訴你強制執行的用處、完整程序與費用!

我在很多文章都會提到「強制執行」,尤其是民事案件文章最多「聲請強制執行」。到底強制執行是什麼?用處、程序、費用是什麼?這篇一次跟你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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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政府出手「強制」實現、滿足你權利的程序。例如,A欠你錢,你就享有一筆「債權」,你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來實現你的債權,強迫A把錢還給你,A想拒絕都不行。

 

強制執行的功能是什麼?有什麼用處?

強制執行,功能是「把判決主文變成現實」。

舉例來說,A欠你錢,你去法院告他,最後打贏官司拿到勝訴判決,判決的主文寫:「A應該給你新台幣100萬元附加利息XX元」。雖然A官司打輸了,但A可能會拿翹不認賠,反正他打死就是不把錢拿出來,這時候你就可以拿著這個勝訴判決,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法院實現「A應該給你新台幣100萬元附加利息XX元」這件事情。

你應該聽過「查封、拍賣」這些字吧?就是在這裡用喔!A如果不願還錢,法院接受聲請以後,就會強行把A的錢拿出來放到你的手中;如果是還不出錢,就會查封A的財產,拿去賣掉,賣掉的錢再還給你。

除了欠債還錢,強制執行也能實現交付物品、修繕這種「行為義務」。

例如,B霸佔你的房子使用,如果你去告他拿到判決主文寫著:「B應該將xx路xx巷xx號的房子還給你」,這種「交付、移轉」的判決也可以強制執行;又或是在「房屋租賃」中,判決寫「房東應該把房子的漏水、破損修好」,這些判決也可以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要怎麼做?

強制執行不是說想要做就能做,必須要經過兩個步驟:

 

(一)取得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雖然很好用,但你可不能平白無故就去法院說:「我要強制執行!」,你總要有個「執行名義」才可以。既然強制執行的功能是「實現判決主文」,那麼基本上,你必須先向法院起訴、取得「勝訴判決」,等到判決「確定」了以後,就可以拿著這個確定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

判決確定是指被告「不能再上訴」的意思。第一種情況「超過上訴時間」。民事判決出爐以後要在20天內上訴才合法,超過這個期限的話判決就確定了。第二種情況是「打完終審」。打官司到最後階段(例如最高法院),判決出爐後就不會讓你再上訴,不然打不完。

除了「確定判決」以外,還有一些文件在法律上的功效與判決差不多,也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

比較重要的像是:

  1.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定(法院允許的一種暫時性命令)
  2. 起訴後成立的和解書、調解書(經過法院見證的和解或調解)
  3. 去調解委員會成立的調解書(會送法院核定)
  4. 本票裁定(不能直接拿本票,要先拿去法院聲請裁定)
  5. 某些公證書(例如買賣或租用土地的公證契約)

 

(二)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有兩個注意事項:

第一:主動聲請

不管你是拿著確定判決、裁定、調解書或其他執行名義,都要自己再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才可以,法院不會主動幫你開始強制執行!這一點一定要記得!不要辛辛苦苦打完官司以後就痴痴的等,錢是不會自己跑進你的帳戶的。

第二:主動查報財產

雖然強制執行可以強迫債務人把錢吐出來,但你必須主動告訴法院「債務人有哪些財產」,法院才能去幫你討債。舉例來說,A欠你100萬,你也拿到勝訴確定判決了,但你卻不告訴法院A有哪些財產,法院也沒辦法去替你討債。因此,你必須自己查好A在哪裡工作有薪資收入,或是名下有哪幾筆動產或不動產(例如房子、車子),在聲請的時候一併告訴法院「A有這些錢,請幫我拿過來」才行。

你說:「我怎麼會知道對方有哪些財產?我又不是偵探!」

沒關係,你可以請法官幫你調對方的稅務資料(如果是其他執行名義,也可以自己拿去國稅局申請調閱),從稅務資料那邊就可以看到他有哪些財產了。

強制執行也有時間限制!就像食物有保存期限、票券有使用期限一樣。

依照民法第137條,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從判決確定以後重行起算;原消滅時效不滿5年的話,以5年重行起算。舉例來說,A賣一棟房子給B,依照民法第125條要在15年內討債。後來A跑去打官司,在第14年的時候判決確定,這時候時效就要重行計算,也就是從第14年開始再算15年,這段期間A都可以拿著判決去強制執行。

不要想說15年、5年很長,我真的就接過一些案子是超過期限的…

 

強制執行要錢嗎?費用是多少?

強制執行要收費的。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還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

  1. 債權不滿5千元,免繳費
  2. 債權超過5千元,繳千分之8
  3. 非財產案件,3000元

例如:

  • A欠B 4千元,B要強制執行,B不用繳費
  • A欠B 1千萬元,B要強制執行,B要繳納8萬元
  • A辱罵B,法院判決A要登報道歉,B只要繳3000元

 

強制執行能夠強行實現你的債權、權利,是相當有效的程序,相應地程序不會太過簡單,你需要主動提出申請與查報財產,法院不會自動幫你完成這些程序。

記得,強制執行程序才是真的能滿足你要求的法律程序,以後不要官司打贏了、調解書做完了在原地痴痴地等待對方還錢、履行義務,一定要自己主動聲請強制執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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