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逛ptt的網購版,發現「知名品牌賣淘寶貨」的爭議又成為焦點了。有些受到類似案例詐騙的消費者更組成自救會、糾察隊,在網路上打擊這些惡質商家。這樣的行為構成詐欺嗎?
如果只有低買高賣,不構成詐欺
最常見的情形,例如臉書上的服飾品牌標榜自己進了一批新貨,好看又耐穿,標價也高於一般服飾業。經過眼尖的網友以圖搜圖,才發現這個品牌賣的衣服根本是在淘寶上批的貨物,連商品圖片都一模一樣,而臉書上的標價更是淘寶上購買的5至10倍。
然而,這種「低買高賣」的情形並不構成詐欺。
詐欺,涉及民事上契約能否撤銷,以及刑事上詐欺罪的問題。然而不論是民事或刑事,構成的條件都必須是「傳達不實資訊」、「使人陷於錯誤」進而付錢購買。
如果上述的臉書服飾品牌,在銷售網站、臉書文案上沒有傳達不實資訊、造假(例如明明為仿冒卻標榜xx牌真品),只有進行主觀評價來吸引消費者(例如「材質舒適」、「涼感十足」),即便賣的是品質較次、質感較差的貨品,也不構成詐欺。
說穿了,低買高賣是一種商業手腕,只要過程中沒有涉及假冒,法律並不禁止這種行為。
如果謊稱產品內容,則構成詐欺與廣告不實
商品資訊不實構成詐欺
有一類的品牌,銷售時不僅是低買高賣,更「謊稱產品內容」,舉例來說,塑膠纖維卻謊稱「純棉製造」、國外工廠製造卻謊稱「在地純手工製造」,這時候已經不是單純的商業手段問題,而是利用假造的資訊影響消費者的意思決定自由,這時候如果賣了一個顯不相當的價格(例如工廠衣卻賣手工衣的價格),業者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不過,也不是任何內容涉及不實都構成詐欺。以民事上的詐欺來說,必須是「重要事實,足以影響當事人的決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58號民事判決)。
用「衣服」來當例子,顏色、材質、手工或機器製造,可能就會是重要事實;反過來說,洗滌方式、下單後的交貨期限,可能就不會是重要事實,即便商家針對這些事項傳遞錯誤訊息,也不會構成詐欺。
廣告不實違法
有一些商家喜歡標榜「在地製作」、「來自xx的手工好品牌」,但明明是從國外批來的工廠貨,這時候更涉及廣告不實的問題。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業者不可以針對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製作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這些「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製造方法、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
因此,這種濫用消費者口味或是愛台灣心情的行為,就涉嫌廣告不實,依照公平法第42條可以處5萬至2500萬不等的罰鍰,並可限期改善甚至停止廣告。
買到詐欺、廣告不實的品牌,該怎麼自保?
如果你買到的品牌涉嫌詐欺或廣告不實,可以怎麼做?
撤銷買賣契約
依照民法第92條,如果你是受到詐欺而做了法律上的決定(簽訂買賣契約),你可以撤銷你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撤銷當初成立的契約。
契約撤銷以後,你可以要求業者退錢,但反過來說,你也必須把收到的貨物還給業者。
如果業者不願理會你的請求,那麼你可能需要尋求更有力的幫助,先向各地消保官提出消費爭議,請其介入調解;假如業者仍不願處理,就需要透過訴訟來解決。
向公平會檢舉廣告不實
廣告不實,屬於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管轄範圍,你可以備妥業者廣告不實的事證(例如不實廣告的契約、網站頁面以及不符廣告內容的實際商品)向公平會提出檢舉,請求公平會對惡質業者開罰。
向警局、地檢署提出告訴
受到詐欺而買到不實商品,此時業者涉嫌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你除了自行撤銷契約以外,也可以選擇向警局、地檢署提出詐欺罪的告訴,讓檢警介入調查業者不肖牟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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