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的金曲獎,除了內容優秀,「周邊產品」也引起少注目。
蕭敬騰在今年金曲獎的穿著被網友批評「穿的像同性戀一樣」,認為他是個男人卻戴女人戴的珠寶、項鍊,又說他戴的又土又俗又娘。據報紙記載,蕭敬騰的經紀公司得知以後也確定當事人會提告妨害名譽。
什麼是妨害名譽?公然侮辱?誹謗?這樣罵人又有什麼問題?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差別
誹謗與公然侮辱都是妨害名譽罪名,不過我國法院是這樣子區分的:
「公然侮辱」是不具評論性質的謾罵、侮辱,例如路上有行車糾紛,駕駛搖下車窗就破口大罵三字經;「誹謗」則是具有評論性質的言語攻擊,也就是說要跟具體事實有關,例如路上有行車糾紛,駕駛不是開窗破口大罵,而是拍下對方的車牌號碼,回家發文寫著「這個人左搖右擺、變換車道不打燈,就是有這種87拉基不會開還要開才會死一堆人」
這次新聞的網友是針對蕭敬騰的穿著(具體事實)進行批評,而不是沒來由的謾罵,因此是誹謗罪的問題,而不是公然侮辱。
(延伸閱讀:公然侮辱價目表瘋傳!扯句「特殊性關係」就一定要吐出100萬?)
說人的穿著很土、很俗、很娘,可能構成誹謗
構不構成侮辱與誹謗,不以被害人的主觀感受來認定,而是要看這個罵人的話會不會影響被害人的人格、社會評價。
像是我最討厭別人說我胖,某天酸民一直說我胖,我也不能去告他公然侮辱、誹謗,因為胖本身不是個有貶抑的詞,就算我很在意,但說我胖也不會影響到我的人格、社會評價,因此不構成侮辱、誹謗。
所以,本案網友說蕭穿得像同性戀一樣,是不構成妨害名譽的,因同性戀本身並非具有攻擊性的詞彙,假設蕭本人因為這樣的描述而感到冒犯,也是不構成侮辱或誹謗。
但是,像本案用土、俗、娘來批評穿著、品味,都是針對個人長相、個性或性別的負面批評,因此可能成立誹謗。例如,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1430號判決、台中地院106年易字1308號判決,就是罵人娘娘腔最後被判了公然侮辱、誹謗罪。
如果批評的內容算是合理評論,就不構成誹謗罪
照上面的邏輯,其實在公開場合講別人的壞話都有可能構成犯罪。所以,法律為了避免這種寒蟬效應,在刑法第311條定了幾個免責事由,其中一個就是「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的評論」。
如果你評論的是公事,評論的方式又適當,那即便你的行為構成侮辱、誹謗,也不處罰。
怎樣算可受公評之事?
我國法院大多認為要跟「公共利益」有關(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353號),像是政府施政、食安問題這些與民生、大眾都息息相關的議題。因此,根據我國法院的邏輯,就算這名網友的評論「方式」是適當的,但是藝人的穿著跟公共利益無關,他也沒辦法說自己是善意、合理評論,最後還是有可能構成誹謗罪。
但這一點我抱著跟法院比較不一樣的看法。對我來說,是不是可受公評之事取決於被害人自己公開的範圍,例如藝人就是公開表演、曝光展現自己,那麼在他出現的公開場合的一舉一動,應該都屬於可受公評之事,不需要限定於公益那麼嚴格。如果用尖銳的文字描述藝人穿著就是犯罪,那麼不少八卦媒體、花邊新聞或是專業的時尚雜誌也都該倒閉了。
這則新聞真正的問題不是網友有沒有構成誹謗罪,而是網友的「偏見」表露無遺
在我看來,這個新聞的重點不是有沒有構成犯罪,而是這名網友無法掩飾心中的偏見。
例如,穿著像個同性戀,是否把同性戀當成是某種貶抑詞來形容人呢?同性戀的穿著是什麼?穿得像同性戀又有什麼問題?同性戀跟不男不女是等義詞嗎?不男不女是個恰當的描述嗎?
從他的字句讓人感覺到他的成見(或說是偏見)以及對於性別的固定框架,用「娘」來形容人更是同時對性別的歧見與傷害,這些框架在現在甚至是未來應該都是不合適的了,卻還是有人把它發揚光大。
法律要處理的永遠都是最後也最不重要的問題。
但法律管不到的就沒關係嗎?
態度與思想,才是這個社會上最重要的規範,也才是人們最在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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