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除了透過雙方協議以外,也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你知道,全台哪些縣市最常出現離婚訴訟嗎?

 

105年度地方法院裁判離婚的案件數量

根據我國判決資訊系統,105年間全國各地的離婚訴訟案件,以高雄(347件)、新北(297件)、台中(218件)、桃園(199件)、台北(139件)、彰化(158件)等地奪得前五名。

 

全台縣市的裁判離婚的粗略離婚率如下:

粗略離婚率依「離婚案件x 2 /20歲以上人口總數」來算)

基隆:0.0388%

新北:0.0182%

台北:0.0126%

桃園:0.0236%

台中:0.0200%

台南:0.0174%

高雄:0.0304%

宜蘭:0.0182%

新竹:0.0214%

苗栗:0.0186%

彰化:0.0306%

南投:0.0210%

雲林:0.0284%

嘉義:0.0342%

屏東:0.0262%

台東:0.0310%

花蓮:0.0162%

澎湖:0.0210%

金門:0.0140%

雖然提到的前五名地方法院的的案件數量高於其他地區,但如果連同人口總數進去考量的話,反而是基隆、高雄、彰化、嘉義、台東等地的離婚訴訟比率較高。

根據內政部的離婚統計數據,105年各地每一千個已婚者,就有大概10個人離了婚。所以說,我國靠打官司來離婚的是非常少數,大多仍然是協議離婚。

以上面的五個熱點來看,在基隆協議離婚是裁判離婚的12倍、高雄是14倍、彰化11倍、嘉義7倍,台東則是15倍。這些還算低了,在台北、花蓮更是高達30倍。從數據上來看,似乎這兩地的人比較能很理性的坐下來談離婚(?)。

 

打離婚官司,不能隨便找一間法院,而是共同住、居地的法院才可以!

有些人可能會想:說不定這些人是到別的縣市打官司啊?

這就涉及一個離婚官司的小知識了。依照家事事件法第52條,離婚訴訟原則上專屬於夫妻住所、共同居所地點的法院管轄,除非雙方同意,否則不能隨便找一間法院去起訴。

例如,你們結婚後定居於新竹,原則上就要在新竹地院進行離婚訴訟,不能擅自要求回自己的老家(主場)進行比賽。

這些人可能又會想:那跨國婚姻的人,需要跑到國外去打官司嗎?(延伸閱讀:外籍配偶必看!統整身分、居留、工作、離婚4要點!

如果你是跨國婚姻,依照第53條,只要夫妻一方是台灣人,就可以選擇在台灣進行離婚訴訟,不用遠赴國外打離婚官司,這點倒是比較便利。

 

隨隨便便都可以離婚嗎?需不需要特別的離婚事由?

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只要雙方你情我願,就可以離婚;但如果是雙方談不攏、必須鬧上法院的話,就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各種事由,法院才會准許離婚。常見的法定事由例如通姦、虐待(包含對配偶或親人)、惡意遺棄等等,只要有這些情況發生,法律就允許你離婚。

如果不是這些事由,倒也不是離不成。依照民法1052條第2項,我國也有採取「破綻主義」,也就是說只要有其他重大事由發生,讓你們的婚姻關係產生破綻,任何人都不可能期待你們繼續維持婚姻關係,這時法官也可以判准離婚。

例如,夫妻時常爭吵、互不禮讓,現實上已經分居,等同於兩個獨自生活的人;或著是於一方家人發生喪事,另一方卻毫無感覺、拒絕出席喪禮等等,此等事由就可能讓法官認為夫妻之間情分已盡,不應繼續相互折磨而判准離婚。

當然,人口、結婚比率、幸福指數(?)都可能造成離婚的結果,但從數字上來看,某些地方透過訴訟來離婚的比率確實較高。

如果你覺得你的婚姻好像不太美好,說不定也有可能是…住錯地方的問題?

 

如果這篇文章你還有疑問的地方,歡迎在文章底下留言、提供意見。

假如你喜歡這篇文章,別忘了定時追蹤LawPartner的網站以及臉書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我們將不定時更新更多法律議題、實用知識,有法律問體也可以使用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