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如果對方不依照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給予財產,可以如何進行追討?這篇文章告訴你,離婚後應該如何向對方追討財產,以及避免對方脫產應該採取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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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現對方名下還有別的財產,可以怎麼辦?

當事人如果發現對方名下仍有財產,卻不願給予財產,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禁止對方進行「脫產」。

假扣押是在真正的判決出來以前,可以暫時性扣押人民財產的一種工具。一旦法院判了假扣押的裁定,當事人就可以帶著裁定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的財產,讓對方不得處分財產,也就不能脫產了。

不過,假扣押、假處分只有暫時性的效力,當事人仍應該提起訴訟,藉此取得確定判決才得以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對方蓄意脫產怎麼辦?

脫產有可能成立侵害債權的行為,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244條去法院聲請撤銷脫產行為,使已經脫離的財產歸還到債務人名下。但,如果脫產的行為是有對價的(例如買賣、設定抵押貸款等,取得財產者也有支付代價),除非取得財產者也知道這是在脫產,否則不能撤銷。例如,男方離婚後不願遵守協議給予財產,而將名下不動產贈與給其他人,女方可向法院聲請撤銷這個贈與行為。但如果男方是將不動產賣出以脫產,除非購買者明知男方在脫產,否則女方不能聲請撤銷。 

另一種方式,也可以在訴訟中主對方是「虛偽」的交易,依照民法87條屬於無效的交易,藉此證明財產沒有脫離對方的掌控,仍可以用來支付。

若對方在履行協議判決或離婚判決後仍執意脫產,可能構成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最高可處以2年徒刑。當事人也可以用刑法犯罪藉此威嚇對方不要隨意脫產,應照實給予財產。

 

離婚後還可以追討財產嗎?

只要當事人有取得內含財產分配條款的離婚協議書,或是包含財產分配的離婚判決,不論是否已辦理登記,在離婚後都可以依照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向對方追討財產。

若是協議離婚者,可在離婚後依照協議書請對方依照約定分配條款給予財產,如果對方不願遵守協議,則可向法院起訴,在獲得勝訴的確定判決後,即可持判決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公權力替你從對方的財產中拿走妳依照約定應得的財產金額。例如,離婚協議約定男方應給女方現金100萬,但離婚後男方遲遲不願進行移轉登記,女方可向法院起訴要求男方履行契約,若女方勝訴且男方未上訴,則女方可持判決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強制將男方的100萬移轉給女方。

若是透過判決離婚者,如果判決主文有財產分配的內容,則可以等到離婚判決確定後,持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公權力來實現判決的分配內容。例如,離婚判決主文寫著男方應給付女方現金50萬,若雙方皆未上訴,則女方可持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將男方財產50萬強制移轉給女方。

 

追討財產有期限嗎?

任何法律上的請求,都有一定的期限,若當事人超過期限才去追討,對方有權拒絕給付。依照你有無協議約定財產分配,期限會有所不同。

有協議分配

如果是協議離婚時一併約定財產分配,原則上請求期限依照民法第125條是「15」年,從你可以行使權力的當下開始算起,在這期間內你向對方追討財產對方都不能拒絕。例如你與對方協議離婚,約定某棟房子歸你,在簽約完畢的當下開始算15年內你都可以向對方追討這棟房子。

但如果是「定期給付的贍養費」,每一期的贍養費請求期限依照民法第126條就變成5年。例如協議對方每年要給你100萬的贍養費,你最慢就要在第五年向對方追討第一年的贍養費,超過五年對方就可以拒絕。

無協議分配,依照法定財產制分配

如果沒有在離婚時特別約定財產分配,而是依照法定財產制來分配,那這時的請求期限依照民法第1030-1條原則上是2年,例外在夫妻雙方素無來往而不知彼此財產之高低差額時是5年。

 

離婚財產追討常見Q&A

Q1:如果我賺的錢都匯到對方帳戶,離婚時可以把錢要回來嗎?

如果是根據法定財產制進行分配,不管夫妻婚後的錢是放在誰的帳戶,由於法定財產制會將雙方婚後收入各自扣除婚後負債後平均分配,因此從結果上來看,錢是可以要得回來的,只不過拿到的是平均分配過的數額。

即便不離婚,想要在離婚前就取回的話,也可以嘗試去證明這筆錢只是寄託在對方帳戶,而非由對方所有,去法院訴請返還。

如果不是法定財產制分配,那麼一樣證明問題:如何證明該筆匯款只是寄放在對方的帳戶,而不是出於其他原因。只要能證明是寄託,就能向對方請求返還。

Q2:如果對方在婚姻關係裡很不負責任,我還是要把錢分給他嗎?

如果是根據法定財產制進行分配,依照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因此,必須在訴訟上向法官證明有顯失公平的問題存在(對方不負責、沒有為婚姻付出),由法官進行調整。

Q3:如果對方把錢轉到海外該怎麼辦呢?

財產跑到海外的話台灣法院無法執行,只有美國法院能執行。除非當事人願意到美國去打訴訟,取得美國的執行判決,否則在台灣此就只能拿到債權憑證,等到債務人在台灣又有財產時再去執行台灣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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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Photo by Sharon McCutcheon on 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