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到底怎麼寫?一直都是網路上超常有人詢問的問題。結婚時需要證人,離婚也需要證人在場作證嗎?如果想要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該怎麼寫?有哪些條款?要注意什麼?千萬不要以為離婚協議書簽一簽就離了,包含是否要給對方贍養費,還有子女的監護權,甚至是離婚後的財產分配,都不能輕忽,不然可能離了婚,卻變成一輩子的仇人啊!律師今天告訴你,協議離婚的證人以及離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有問題也歡迎使用免費法律諮詢

 

離婚協議書準備好還不夠,協議離婚需要兩位證人

就像辦理結婚登記時需要兩位證人一樣,協議離婚也需要有兩位證人。

依照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應該要作成書面的離婚協議書,上面要有最少兩位的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算完成離婚。

簽名的時機,依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3號判決,證人只要在離婚協議書完成後、申請離婚登記前簽名都算數,不一定要在雙方簽協議書的當下一併簽名。

但曾發生過一個當事人協議離婚失敗的案例,原因是證人僅受當事人委託簽名,卻對當事人的離婚真意毫不知情,法院認為這時的證人已經喪失「證明離婚是出於合意,非強迫詐欺」的意義,既然協議離婚不符合法定方式,就判決當事人離婚無效。

因此,雖然依法協議離婚的兩位證人只需要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作證即可,不需要在戶政事務所當場見證,但還是建議兩位證人於辦理離婚登記時一併到場,或是留存當事人委託見證的訊息紀錄,避免產生類似情形。

誰可以當離婚證人?

我國對於離婚證人的資格限制只有一個要求,就是證人可以「確保當事人離婚的真實意思」。因此,我國法院認為證人應該具有「行為能力」才能實現這個目的。也就是說,離婚時的證人必須是年滿20歲的成年人,或是未滿20歲但已結婚的未成年人。

除此之外,我國對於證人就無其他身分限制,就算證人與當事人素不相識,或是在當事人協議離婚的當下不在場,都可以當離婚證人。

 

離婚協議書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離婚協議的主要目的在於結束雙方的婚姻關係,因此協議書中可以僅列明雙方當事人、日期與時間、證人簽名以及協議離婚的主旨即可。

例如:「當事人因….,同意協議離婚(兩願離婚)。」

視當事人的需求,離婚協議書也可一併協議以下事項:

  1. 財產分配
  2. 贍養費、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3. 監護權、扶養與探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

 

一、財產分配

原則上,依照民法第1030-1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將各自扣除債務後平均分配,若當事人不願依照法定財產制的分配方式,也可以自行協議並排除本條的適用。

例如:

「雙方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1條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離婚財產分配依照本協議約定如下:

男方(女方)所有之某房地歸男方(女方)所有。

...」

 

二、贍養費、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贍養費是指離婚後當事人一方須給予他方一定財產的約定,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有約定才有給付的義務,若不約定就不可於離婚後再行請求。

例如:

「男方(女方)應自107年1月1日定期(每月、每周..)給付贍養費xx金額於男方(女方)某銀行某帳戶,至108年1月1日為止。」

子女扶養費也是由當事人一方給予他方財產的約定,但目的是作為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用。我國實務認為,當事人離婚後也不免除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當事人可以向他方訴請分擔扶養費。因此,當事人縱未約定,仍可向他方請求,但若能於離婚時一併協議,可省下來往爭執與訴訟的精力與成本。

例如:

「男方(女方)應自107年1月1日定期(每月、每周..)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xx金額於男方(女方或雙方)某銀行某帳戶,至未成年子女A年滿20歲為止。此筆費用僅可用於扶養A之用,提供教育、生活…支出。」

只要涉及錢、費用的協議,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若能將時間、款項用途、爭議決定權寫的越詳細,越能避免未來產生糾紛時的困擾。

 

三、監護、扶養與探視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日常起居、照物,可依雙方協議由一人或雙方共同擔任照顧者。

例如:

「未成年子女A的權利義務由男方(女方或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B由男方(女方或共同)監護」

「男方(女方)得於每周某日上午8點至下午4點探視未成年子女A,得接送其外出,最晚於下午6點應將其送回男方(女方)住處;逢學校寒、暑假國定假日則得於每周…..探視、接送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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