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陷入僵局、分居成為現實的情況下,離婚就會是一個選項。可是,分居多久足以向法院訴請離婚?最少需要分居幾年法官才會判准離婚呢?

最近有當事人問到相關問題,又與中國婚姻法有關,今天和大家分享「分居與離婚」的關係,以及兩國不同的規範。

 

分居可以做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嗎?台灣中國法律不同!

 

在台灣分居不是離婚的法定事由;在中國分居滿2年即可訴請離婚

台灣的情形

依照民法第1052條,我國離婚分成兩類離婚事由。

第一類,是法定的十種情況,包含通姦、重婚、虐待他方,生死不明等;

第二類,是在上述十種情況以外,有「其他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綜合評量「雙方有沒有辦法繼續維持婚姻」,例如雙方形同陌路、個性重大不合無法相處等,都有可能構成重大事由而離婚。

因此,單純「分居」並不是法定離婚事由,除非因分居而難以維持婚姻,才有可能起訴請求離婚

 

中國的情形

分居在中國是一個法定離婚事由,而且還有明確的分居時間。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32條,如果婚姻雙方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已經滿2年的時候,經法院調解不成,法院就應判准離婚。

因此,只要分居長達法定的期間,當事人就可以先行起訴,待法院調解不成立以後就可以離婚。

 

在台灣分居只要難以維持婚姻,不滿2年也可離婚

由於分居不是法定列舉事由,因此分居要多久才足以訴請離婚並不一定。

在涉及分居離婚的判決中,常見的是分居2年、5年左右而訴請離婚,但這或許只是一般人的忍耐極限(再不離婚就受不了了),而不是法院判准的要件。我國有一些牽涉分居的離婚判決,在當事人分居不到2年(比起中國法定時間還短)的時候就判准離婚。

以我看過的判決來說,有雙方分居約1年半的離婚判決,有分居1年就判准離婚的判決,最短的我看過是分居6個月就判准離婚的。

不過,這些判決准許當事人離婚,分居的時間不是唯一的判斷因素,判決還考量了其他因素。

  1. 分居1年半准許離婚的判決雙方在婚姻關係中仍持續與異性密切交往,對此問題相互指責是對方的責任,不僅無法正向處理,一方直接選擇離家出走。法院認為難以期待雙方可以繼續共處,無法形成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質,因此判准離婚。
    (高雄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8號)
  2. 分居1年准許離婚的判決雙方就家庭倫理與金錢觀念不合,妻子對丈夫的家長不敬,丈夫無法給予妻子工作穩定的信賴,分居之後更是零互動。法院認為這種關係已經無法形成婚姻的基礎,就判准離婚。
    (高等法院106年家上字第284號)
  3. 分居6個月准許離婚的判決雙方婚後的財務規劃不善,有重大債務壓力,一方因此罹患精神疾病,雙方至此再也無法溝通而是彼此冷漠。法院從雙方的情況來看,認為他們已經沒有心思去修補關係,無法期待婚姻有回復的可能,就判准離婚。
    (臺南高等法院106年家上字第97號 )

從這些判決可以知道,在台灣分居要多久才能離婚並沒有一個確定的答案。但是,如果雙方分居時已經彼此形同陌路,無法維持婚姻生活,那麼不論分居多久,法院都有可能判決離婚。

律師提醒,只要雙方還有機會重修舊好,法院通常帶著「勸和不勸離」的態度,不會准許離婚。因此,請把訴請離婚當作最後的選項,如果雙方只是基於情緒或其他主觀因子導致爭吵,那麼還是要好好把握溝通的機會,修補婚姻中的裂痕。

(關於訴請離婚,可以看這邊:訴請離婚怎麼做?10要件、4手續,時間費用都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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