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新聞報導,某人與朋友聚餐吃薑母鴨,結束後決定將機車牽往停車格停放,沒想到被警察攔停並且進行酒測,拒測還被開罰。

這則新聞其實可以切成三個問題來看:

  1. 牽車算不算「駕駛」?「酒牽」跟「酒駕」一樣嗎?
  2. 不想酒測可不可以拒測?
  3. 警察有沒有義務回答人民的問題?

 

牽車算不算「駕駛」?

別說人力牽車了,像是「坐在車上吹冷氣」、「滑行駕車」、「遇檢停車」,到底算不算「駕駛」,到底能不能罰?這其實都酒駕產生過的爭議。

怎樣算駕駛行為,我國法院大概可以分成兩類判決:不啟動派啟動派

不啟動派 的判決認為,所謂的「駕駛」,就是讓交通工具可以在路上移動的行為,即便引擎沒有啟動,只要有轉動方向盤或是煞車,就構成駕駛行為。像是下坡時關閉引擎來滑行,或是駕駛中熄火讓車子慣性移動,雖然沒有啟動引擎但仍可以操控移動,就算駕駛。假如這個時候有喝酒、被酒精影響,就算酒駕。(參考新北地院105年交字386號行政判決與高等法院105年交上易字第288號、台中高等法院98年交上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啟動派 的判決則認為,駕駛行為是指「汽機車發動引擎行駛」,或是引擎已發動、保持隨時可控的狀態,這時候才有處罰必要。(參考花蓮地院101年度交字第6號新北地院101年度交字第60號行政判決)因此,如果引擎未發動、用人力牽車,就不算駕駛,就不構成酒駕。

以我看到的判決資料來說,不啟動派的判決比較多。就算你是用人力牽車、引擎未發動,去打訴訟也滿有可能會敗訴的。

法院的邏輯是「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無論如何喝了酒就是「連車都不要碰」,避免發生各種奇葩的車禍案件(像是被酒後滑行車撞到,這真的很難發生)。不過,我是覺得這樣太嚴格,像是新聞中牽動機車,說真的並不會有一般酒駕超速、無法注意路況的危險性,我反而比較怕牽車的人自己酒昏摔傷,這樣用酒駕去罰其實有點失當。

 

不想酒測可不可以拒絕?

拒測的起手式,基本上是看「有無危害/有無危害可能性」。

警察攔停必須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只能攔停「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在沒有危害/危害可能性的情況下,攔停是違法的行政處分,人民可以拒絕。

不過,以酒駕來說,即便你已經停車開始步行,警察還是可以攔你下來進行酒測。

過去發生過一個案子,某人酒駕後將車子停在停車格,準備去搭捷運,但在前往捷運的過程中被攔下來進行酒測。他主張自己沒有在駕駛中,警察酒測違法。但法院認為,不論人民是故意規避酒測,或是真的暫停駕駛,只要警察有確認先前有飲酒並且駕車的事實,停車後仍可進行酒測。(參考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58號行政判決

如果新聞的事實是像這個桃園的判決,那麼警察攔停可能也合理。雖然當事人正在牽車途中,如果他先前是正在駕駛,並且被認定有危害或是飲酒,那麼牽車中攔停似乎還是合法的。

 

警察有沒有義務回答人民的問題?

警察其實是要履行一些「告知義務」的。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的時候應該「告知事由」;根據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中,警察進行酒測應該先詢問當事人是否有飲用酒類或類似物(以及間隔時間),作為提供等待時間或漱口的判斷,酒測結束也應該告知檢測結果,如果人民不服結果也應該告知並委婉說明。

最重要的是告知「拒測」的法律效果。如果警察沒有告知拒測的效果就開單,人民是可以去打訴訟請求撤銷罰單的。像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交上字第95號行政判決,提出了大法官釋字第699號理由書,就判監理所敗訴,因為該案的警察在開出拒測罰單以前,沒有善盡拒測效果(罰鍰、吊銷駕照)的告知義務。

 

我猜警察說自己沒有回答義務,應該是針對「牽車算不算駕駛」的部分,這一點也許他說的對,畢竟這是個法律問題,可能要留待法院才能解決。但我是覺得口氣真的不太好,畢竟開罰的人是他,拿出「牽車算駕駛」的函釋、判決或是指導原則來給被開罰的人看,都比「有事去跟法官說」來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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