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一位大媽仗著自己精神障礙,主張自己可以請免費律師,四處吃霸王餐。這篇文章告訴你,就算有免費律師,也沒有那麼容易請。

 

免費律師=法律扶助律師、公設辯護人

所謂的免費律師,指的應該是依照「法律扶助法」以及「公設辯護人制度」替當事人打官司的律師。

 

在台灣,打官司基本上沒有強迫律師參加。例如民事訴訟在第一審、第二審,當事人都可以自己進行訴訟;至於刑事訴訟,原則都是由檢察官進行起訴,所以不需要律師。

註:這邊有兩個例外

  1. 民事訴訟如果打到第三審,才會強迫你一定要請律師才能上訴。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規定,要從第二審上訴第三審一定要委任律師當訴訟代理人)
  2. 刑事訴訟如果你不信任檢察官、想要自己起訴,才強迫你要請律師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自訴」要委任律師才能提起。)

 

不過,並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靠自己打官司,而且某些重大案件不小心發生不公正的審判,對人民的損害是難以彌補的。因此,我國設計了「法律扶助」以及「公設辯護人制度」,來幫助一些人民可以請律師打官司。

 

什麼是法扶律師?

依照法律扶助法第1條,法律扶助要幫助的是有「貧困」以及「其他弱勢」的人。其他弱勢,包含原住民身分、少年事件以及神經系統、精神受損害者。只要符合標準,就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替你辯護、打官司。

(詳細的幫助對象,請參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Q&A部分

 

什麼公設辯護人?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1條,在某些特定的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沒有請律師,法官也要「強制」指定一個律師或是公設辯護人替被告辯護。

(依照公設辯護人條例第7條,公設辯護人可能是單獨通過資格考試,或是本來就有法官、律師資格者來擔任)

例如,重大案件被告(內亂外患罪、殺人、偽造貨幣等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被告、低收入被告等,如果被告刑事案件又沒有請律師,法官就會強迫指定。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也不一定可以請免費律師

以這則新聞來看,這位仗恃無恐的大媽,就是認為自己屬於精神障礙或精神上有損害,因此符合法律扶助與強制辯護的標準,所以會有免費的律師幫自己打官司。可是,即便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也不一定可以請免費律師。

 

依照法律扶助法第5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1條的規定,即便有精神上的障礙,也必須要「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才能法扶律師或是公設辯護人。也就是說,精神障礙必須嚴重到影響了當事人的說話能力、記憶能力,導致你不能在審判中對各種證據、證詞或提問進行正確的對談,才有辦法請免費律師。

 

例如,某個被告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主張法官要幫自己指定辯護人。但法官看他在警察詢問、檢察官訊問或是法院審判的過程中,對談都相當自如,更能清楚的陳述犯罪時間、地點、次數與方式,也能詳細說明案發流程,即便被告現在有持續在看醫生,也不符合法律「因智能障礙導致無法完全陳述」的標準。

(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82號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1931號刑事判決)

 

因此,法律扶助與強制辯護是要保障「有需要的人」,而不是領有手冊的人,並不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就一定可以請免費律師。

 

更何況,律師的工作並不是偽造證據或扭曲是非來讓被告無罪,如果被告主觀上的犯意很明顯,證據充足、又前科累累,說不定法扶根本不會接這個案子;即便請了神一般的律師,也很難替他爭取到無罪的判決,至多只能減輕。是誰說請了律師就一定沒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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