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替一個當事人爭取他的權益,事情大致是這樣子的:
當事人是債權人,對方欠錢不願意還錢,因此一狀告上了法院。訴訟過程還算順利,證據足夠也清楚,很快的法院便下了我們這一方的勝訴判決。只不過,在調查財產時發現對方幾乎沒有什麼財產可以執行來填補我方的損失,只能先領著債權憑證,等著日後再去執行。
最近當事人來找我,說他發現對方名下似乎有房子,初步調查之後我們便再去進行一次強制執行程序。原本執行署那邊也準備開始執行,沒想到卻在過程中來了通知,告訴我們那棟房子被信託出去了,因此他們無法執行。
碰到這種「藉由信託來脫產」而不想還錢的行為,倒也不是束手無策,可以從信託法來處理。
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信託行為
依據信託法第6條,「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明明就有債務在身,卻還將財產信託(移轉)出去,這樣將損及債權人利益,在古早以前也是債務人愛用的脫產手段之一。
信託法做為民法的特別規定,好處在於不需要證明「債務人有惡意」。就算債務人不是惡意讓你拿不到錢,而是不小心把財產信託出去,一樣可以訴請法院來撤銷債務人的信託行為。
因此,在這個案件中就可以依照這一條規定去訴請法院「撤銷」那位債務人的信託行為,並且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來「回復原狀」,讓房產上的登記名義人回歸債務人,這時候再去執行,登記上寫的白紙黑字,對方想哭窮也沒有用。
對方惡意脫產導致訴訟,能不能請對方負擔律師費?
有些人可能會想:蛤?追討屬於我的財產還這麼麻煩?明明是對方惡意脫產還要告這麼多東西,能不能叫對方出這筆律師費?
目前實務上似乎是沒有一個定論,但有嘗試的空間。先前有司法院解釋認為「律師費可以請被告負擔」,但實務上有一些高等法院認為可以,有一些高等法院認為不行。尤其是在第一審法院,大多傾向不行要被告負擔律師費的態度,因此一審比較容易碰壁,可能需要上訴到二審比較有機會被准許。
在律師費不能請被告負擔,而可能要自己付錢的這種情形,當事人就必須自己衡量訴訟費用支出與可以回收的債權,或著就是抱著「不想讓對方賴帳」的一口氣,去比較值不值得向對方提起訴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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