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網紅在直播中罵「中華民國大部分志願役都是廢物」。不僅國防部說要蒐集事證提出告訴,留言中也有民眾鼓勵國軍志願役親自去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可是這樣告的成嗎?

 

針對「特定人」,才算妨害名譽

刑法的妨害名譽罪,不論是第309條的公然侮辱或是310條的誹謗罪,都是保護「個人」的名譽。例如某人罵你白癡會被判公然侮辱是因為他侵害了「你」的名譽。正因如此,要構成妨害名譽罪,侮辱的言詞必須要有特定的對象,才會成立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某乘客在網路部落格發文批評碰到惡劣艙長,工作人員看到以後忿忿不平,在臉書轉載貼文的留言大罵「畜x乘客」、「社會x渣」等等,被該乘客發現以後提告公然侮辱。

法官認為,誹謗罪的重點在保障他人名譽,如果一般人聽完也不知道是在罵誰,那被罵的人名譽也沒有受損的可能,因此誹謗罪必須在針對「特定人」或「可以推測出是某個人」的時候才會成立。

本案雖然他們怒罵某乘客,但乘客這麼多,根本無法特定是誰;即便部落格使用者有暱稱「Kelly」,但網路上叫Kelly的人這麼多,根本無從知道是「哪一個Kelly」,因此不構成誹謗罪。

網紅罵「大部分志願役」,這種用職業來當辱罵的對象,其實很難說是特定個人,更何況他還用部分作為形容,無法指定具體個人當作對象的謾罵,並不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的犯罪,而是合法的評論。

 

只要對象「可以推測」,即便沒有講出人名也構成妨害名譽犯罪!

像是周星馳電影很紅的那句話:「我說在座的各位都是垃圾」。雖然主角沒有指名道姓,但在那個小空間裡也可以得知他在罵的是座位上的每一個人,這時候對象可以特定,就構成妨害名譽。(類似案例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014號刑事判決

 

國防部能不能提告公然侮辱?

據報導,國防部說他們要蒐集事證而提告,看起來是義氣相挺,可是如果稍微懂法律,會覺得國防部可能只是虛張聲勢。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只有犯罪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自行提出告訴。妨害名譽既然保障的是個人名譽,即便網紅的舉止能夠對上某一個志願役的名譽,那也是志願役成為被害人去提告,國防部既然不是志願役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並沒有提告的權利,充其量只有「告發」的權利。(告發,是任何知道犯罪事實、嫌疑發生的人,去告知檢警單位的行為)

國防部真的要告,應該是懷疑網紅涉犯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署罪」(也就是罵政府機關的罪名),過去成立的案件像是罵「淫x營建署」就被判刑。

不過國防部有沒有得告,就看網紅的直播中有沒有提到國防部、有沒有進行侮辱了。

「法官都亂判」、「律師都黑心」,這些話也常常被大家拿來罵,但即便我的玻璃心受傷了,我或是任何一個法官、律師都不能因此去向謾罵者提告,因為對象不夠特定,名譽權就沒有受損。

網紅的問題並不在有無構成犯罪,而是有失公正:用自身經驗與群體畫上等號。如果真的想討論志願役的制度或人才問題,放棄「貼標籤」式的評論與分析,或許能說服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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