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字型設計團隊「字戀」 在一則貼文曾提過,有些網站放了著名音樂人的真跡字型包給大家下載,但似乎沒有把授權條款放在清楚的地方,提醒大家不要觸犯著作權法。沒想到,最近馬上爆發了類似的案件,許多影音內容製作人都收到字型、字體公司的侵權通知。

是否沒有取得授權,就一定構成侵權行為?著作權合理使用又是什麼東西呢?

 

著作權法,採取「我沒授權,你就不能用」的全部權利保留態度

著作人原則上享有所有與著作相關的權利,在著作人沒說好、沒說同意以前,任何人都是不能隨意使用、公開他的作品。

以這些字體包當作例子,那些手寫的音樂人有可能主張自己的筆跡是一種著作,享有著作權,那麼其他人就不能擅自把這些筆跡打包成冊,公開、上傳於網路上給大眾使用。

「我有標示作者是誰!」、「只供個人使用!」、「我沒有營利,沒拿去賣!」、「我是基於好心!」,都不是重點。沒取得授權,原則上就構成著作權侵害。

 

雖然有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原則,但不容易預測與主張

比較瞭解著作權法的人,也許會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的「合理使用」的概念,認為自己雖然沒取得授權,但既標示出處、又只做個人使用且沒有營利,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

確實,著作權法允許人們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事先取得授權而直接使用別人的作品。

例如著作權法第46條允許學校因授課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或是第52條因報導、評論而引用他人作品...

著作權法第65條,也可能因為使用目的(商業或非營利)、著作的類型(文字、音樂、繪畫…)、使用的程度(例如整首歌複製,還是擷取片段)、對市場的影響(僅在私下聆聽,或是上傳網路甚至販售),來判斷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也許你會說:「欸?我有標示作者、我只是個人使用、我是基於好心推廣」等理由去主張自己是合理使用,但,要判斷的因素這麼多,你怎麼敢肯定自己踩的是綠線而不是紅線呢?

前陣子很紅的谷阿莫事件,當事人就認為自己只是詼諧創作、屬於合理使用,可是讓我們看看新聞媒體以及社會上的意見,有人支持是合理使用的,但認為超過界線的也大有人在,算不算合理使用,還沒有絕對的答案。

更何況最終判斷有沒有構成合理使用的是法官,而不是使用人,不想取得授權、只想主張自己屬於合理使用,其實是在冒相當大的法律風險。

 

怎麼做才不會違反著作權法、侵害他人著作權?

這沒什麼特別的萬靈丹,就是使用有授權的資源,並且依照授權條款使用。像是字戀的貼文中提到的字體包,裡面就有講到授權條款寫著「僅供個人使用」,你就只能在個人所及的使用範圍內利用。

至於怎樣叫「個人使用」?由於授權條款也沒寫得相當仔細,就有解釋的空間了,但至少不包含公開、營利或商業化的目的。

 

有些人可能不知道、不敢去取得授權,那我推薦使用具有「創用CC授權條款」的作品

創用CC是美國組織Creative Commons所提出的一個公版條款,給予著作人選擇使用,而台灣也由中研院進行台灣創用CC的計畫。這個計畫利用合理的授權條款,一方面給予著作權人保護,二方面也助於著作流通,不會因授權而影響傳播力。

舉例來說,知名相片網站Flickr 上的作品,就幾乎都有CC的授權條款,你可以依據這些條款來使用上面的作品;或是你也可以搜尋「台灣創用CC計畫」的網站,來看看有那些作品有授權使用。

但在下載之前,別忘了先確認你想要的作品需要遵守怎樣的授權規定。

CC的授權大致分四類,「表示作者姓名」、「非商業化使用」、「禁止修改」、「以相同方式分享衍生作品」。

有的作者可能只需要你表示姓名,就允許你使用;有些作者可能允許你下載,但禁止修改,就看作者想要怎麼編排這四個授權條款,有可能只有一個,也有可能四個都有。

至於音樂方面,我國有「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協會」,該協會集體管理我國音樂著作的授權事宜,若要公開演出、播送、傳輸等,都可以向那裏尋求授權,而不用向著作人一一索取。

(延伸閱讀:谷阿莫主張「二創影片」仍被告!合理使用原則是什麼?法院怎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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