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消息,谷阿莫在網路上剪輯電影片段作為「x分鐘看完x電影」,涉嫌侵權被起訴。他主張自己是「二次創作」,而且是「合理使用」並不違法。這個說法對嗎?二創就合法嗎?合理使用原則是什麼?

二創歸二創,違法歸違法,未經同意重製就不行!

是否侵害著作權,在法律上判斷只有「未經同意,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這個要素,儘管你說自己是二創也是一樣的。
只要你未經同意,擅自重製他人著作,就是侵害他人著作權,就是違法。
(至於什麼是重製?抄襲、模仿、二次創作跟重製的差別在哪?你可以看這裡

合理使用原則是什麼?

著作權法第1條宣示保障著作權,不讓他人任意侵害。但有時候,把作品給別人使用反而能促進原著作的發展,帶來更多瀏覽與關注,像是媒體報導中使用、學術上引用等,其實也是提供更多人認識的途徑,這些使用目的也算正當。因此,著作權法有所謂的「合理使用」原則,這也是谷阿莫所主張的。只要是合理使用,就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無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哪些情況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在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列舉不少情況,例如學校授課需要、圖書館收藏、媒體報導、家庭內非營利使用等,都可能主張合理使用。
這次谷阿莫主張的合理使用情形,則是著作權法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 之著作。」

但使用是否合理,依著作權法65條,法官要綜合個案的情況評估,包含:

1.使用有無營利
2.著作的性質是什麼(ex文字、圖像)
3.利用著作的比例(ex擷取片段或全文引用)
4.使用結果對於著作潛在市場、現在價值的影響(ex影響原作的銷售情形)

谷阿莫是合理使用嗎?我覺得…不

是否營利的部分,谷阿莫假如沒有在影片中放廣告,或許可以說沒有直接收入、沒有營利,但藉此創造的網路流量與人氣(或是做為公司的廣告),也許會被法院認為是一種商業性目的、有營利嫌疑。

使用比例的部分,谷阿莫主張自己只用了10分之1不到的影片內容,但,所佔比例該怎麼算?

到底是「原電影在谷阿莫影片中所佔的比例」,還是「被剪片段在原電影中所佔的比例」?法院有過兩種不一樣的見解。(103年民著訴57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645號判決)
如果是前者,谷阿莫大概是用了100%(只有字幕旁白是自製,其餘影片內容都是擷取元電影),應該不是合理使用;
如果是後者,確實可以說是只用了10分之1(使用片長假設5分鐘,原電影片長假設50分鐘),但如果把電影最重要的起、承、轉、合片段都剪進去,與用整部電影又有什麼差別呢?

潛在市場的部分,谷阿莫把最重要的幾分鐘都剪進去了,就如同他影片的標題「x分鐘看完x電影」,那麼是不是看完他的影片就不用看元電影了呢?我認為這是對電影市場有影響的。

綜合這些理由,即便谷阿莫說自己是基於評論、目的正當,我覺得他還是很難主張自己是合理使用。但最後谷阿莫會不會被判敗訴,最終還是要看法院的態度、律師與檢察官的攻防了。

誠實預告可以,谷阿莫為什麼不行?

不少人拿誠實預告(Honest Trailers)來跟谷阿莫相比,認為國外可以為什麼台灣不行。同樣都是諷刺劇情,但我覺得兩者的主要差別應是:
誠實預告剪輯電影,並無法完全了解始末(無法得知結尾);谷阿莫的影評,則是濃縮劇情,將故事交代完畢。我認為這種差別會影響法院對於谷阿莫是不是合理使用的判斷。

取得同意是原則,合理使用是例外!

我必須要提醒,雖然著作權法有「合理使用」的規定,但「取得同意再使用」才是原則!擅自使用是例外!
如果你知道著作權人是誰,你想用他的作品,請事先知會、取得使用同意,不然就是不尊重他人創作、不遵守法律規定的舉動。
除非你無法確定著作權人,或是真的有「合理使用」的空間、不影響著作權人利益,你才例外地可以未經同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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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法律問題其實很簡單,就設身處地想一想:換作是你的作品被盜用,你會希望對方怎麼做?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封面圖片來源:Designed by Star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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