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拿一個惡名昭彰或單純是你討厭的人來比喻你,你能告對方公然侮辱嗎?
先前一則新聞報導,有一個人認為台北市議員用「洪素珠」來比喻他,造成他名譽受損,而台北地檢署日前決定要起訴那位議員。
不具評論性,隨意謾罵就構成侮辱
依照我國法院的見解,如果不指明具體事實,而對他人抽象地謾罵侮辱、表示輕蔑而減損他人的人格或社會地位,就構成侮辱。
例如,衝著別人使用國罵(三字經、五字經),或是把別人形容成動物,包含狗、豬、王八…,就構成侮辱。
如果是因為某一件事而批評別人,例如你批評「某人亂停車根本就是王八」,則是構成誹謗。
只要在公開場合侮辱他人,就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雖然狗、豬、烏龜都很可愛,但通常會對外人使用這種字眼,在我國文化裡往往認為是貶低人,因此比喻的物體可不可愛不是重點,重點在於字詞背後的意義。
影射也構成侮辱
稍微厲害一點的人罵人不帶髒字,俗稱「影射」,仍有可能構成侮辱。
例如,有人曾罵「生雞卵無,放雞屎有」的閩南諺語,就被法院判決辱罵他人懶惰、無所事事而判決有罪。
又例如,有人曾罵「連我家的狗都比xxx知道忠心、忠誠」,看似沒有直接罵人是狗,但這種拐著彎罵人的方式法官也看得出來,在該案中也被判決有罪。
因此,利用俗諺或其他方式來影射他人,也有可能被判公然侮辱罪。
以他人名字來罵人的情況到底構不構成公然侮辱?
以前曾出現過的案例是罵別人是「彰化許純美」,當事人一氣之下提告公然侮辱。(彰化地院99年簡上字第187號判決)
法院是認為許純美屬於公眾人物,行為舉止與言談方式具有特殊性,雖然有人不喜歡但也有人欣賞,並不構成特定的褒貶之意,不能算是罵人的詞句。因此,說別人是許純美,不構成公然侮辱。
另一個案例是在罵人剽竊資料的同時,說對方是「李慶安加高金素梅的綜合體」、「跟郭冠英差不多」。這個案例法官倒是沒有多做分析,直接綜合被告的各種謾罵,判決構成公然侮辱。(台北地院99年易字2813號判決)
因此,用他人的名字來罵人的情況,並不容易構成公然侮辱罪。
我覺得收到這種案件,對檢察官或法官來說都很困擾。
因為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是不是在罵人很明顯,「你跟xxx有什麼兩樣」,絕對不會是在誇獎人,但如果檢察官起訴、法官判有罪,那不就代表這個xxx是法院認證的髒話了?
上面提到兩個案子之所以會被起訴、判決,其實不單單是因為用具體人物來罵人,而是一併包含了罵人無恥、白賊、不知羞恥、小偷等等字眼,才有公然侮辱的問題。
因此,如果單用一個用人名來形容他人,說「你這個吉律!」、「你這個xxx」,不管是從法律構成要件或是人性上來看,基本上都是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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