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新聞報導,某藝人的姐姐在便利商店內遺失鈔票,調閱監視器後循線找到嫌疑人。檢察官起訴後,法官認為被告撿到錢以後沒有遮掩,也是因故處理私事所以沒有馬上報案,不具侵占意圖所以無罪。可是,距離撿到錢直到被起訴為止,已經過了30天,這樣難道不算侵占嗎?

 

怎樣叫做侵占?

依照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就構成侵占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侵占在法律上的判斷重點是「你抱持著怎樣的心態」。

例如,我朋友借我一台汽車開,雖然我駕駛著不屬於我的汽車,但不構成侵占,因為我並沒有把這台車當作自己的車在開。反過來說,如果我朋友借我一台汽車開,但是實際上我借了就沒打算還,決定當成自己的車在開,這時候我駕駛著不屬於我的汽車,就構成侵占。

以法律上的用語來說,就是從「持有」(雖然在我手上,但我知道不是我的)變成「所有」(東西在我手上,然後我決定變成我的)」。一旦你拿著別人的東西,卻在心態上想要奪走別人的東西,就構成侵占罪,就算你事後反悔決定要把東西還回去,一樣成立犯罪。

(請參考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585號刑事判決

 

有些人可能會問:心態要怎麼證明?

確實這是個難題。你的心裡在想什麼,除非有讀心術否則誰會知道?

這時候就要透過其他客觀事實來證明了。像是A撿到皮包,卻把皮包裡的現金抽出來放到自己的皮夾中,就容易讓人相信A想要侵占現金。反過來說,如果A原封不動的拿走,或是放到公共區域而非自己的背包內,就容易讓人相信A沒有侵占的心態。

 

撿到錢過了多久,才算侵占?

以新聞報導的案例來看,被告撿到錢直到被起訴之間已經過了30天,我認為已經有相當大的侵占疑慮。

不過,這個案件的法官可能是根據以前的最高法院判決,因此最後認定無罪。在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065號刑事判決中提到:

「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有變易原來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之物延遲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予交還,既欠缺主觀犯意,即難繩以侵占罪

白話文來說,就是只要「事出有因」導致沒有立即歸還或是報案,就不構成侵占。

我看過的正當理由是「出國」。某案件的被告在機場撿到別人的圍巾,但因為現場服務人員不收、馬上就要出國,因此沒有歸還、報案,法官就認為這個被告沒有侵占意圖。

所以說,撿到錢後要盡速報案、歸還,否則就構成侵占。除非你有其他正當理由,才能主張無罪。例如某判決中,被告撿到別人結帳時遺失的現金,隔1天就被抓到並且判有罪。(參考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574號刑事簡易判決

下次在路上看到別人的遺失物,如果真的要撿,最好是馬上就送到警局或附近的管理人,如果真的趕時間那就不要撿比較安全!

 

如果這篇文章你還有疑問的地方,歡迎在文章底下留言、提供意見。

假如你喜歡這篇文章,別忘了定時追蹤Lawpartner的網站以及臉書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我們將不定時更新更多法律議題、實用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