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則新聞,提到我國法院輕判性交易行為。藉這個機會,律師跟你談談我國對於性交易的審判情形。

 

性交易處罰的兩種模式

性交易處罰分成「刑罰」(需要坐牢)與「罰鍰」(罰錢)兩種模式,只有業者會有刑事責任,性工作者只有罰鍰責任。

我國刑法第231條規定禁止以性來營利,違反者要坐牢。不過這條罪只處罰拉攏、媒介或提供場所的業者(老闆),不處罰實際上提供服務的性工作者。

但這不是說性工作者就不處罰,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對於從事性交易的人最高罰3萬元,這條規定就會處罰性工作者。

 

這則新聞裡說「應召女」也被判刑了,應該是寫錯了。判決中雖然有處罰一位應召女,但她是因為身兼應召站的會計才被判坐牢,不是因為從事性交易。

同樣的道理,我也滿好奇記者是哪裡訪問到法界人士說應召女初犯通常半年以下的理論。

 

法官對性交易確實手下留情,但不只是這個法官...

新聞中提到法官對業者、馬夫、應召女(這部分應該寫錯了)輕判2-6個月。

可是判決中,法官是對四位業者判6個月,旅館老闆4個月,馬夫與會計2個月,根據犯罪操控程度與參與程度判不同的刑度,我覺得不算輕判。

 

真的說要輕判的話,好吧,刑法第231條的法定刑度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案子至多判到6個月,也許是輕判。

不過從數據上顯示,似乎不是只有這個法官這麼做。

以「妨害風化」為案由,我國法院審理這類性交易的案子,普遍都判在6個月以下,其中以3-4個月為最大宗(約27%),6個月的並不多(約10%),至於超過1年的寥寥可數(約2%)。

即便是累犯,也是以4-5個月為最多(約27%),1年以上的只不過多到3%左右。

 

這樣的判決趨勢也許是因為6個月以下依法可以判處易科罰金,法官因此傾向判處6個月以下的刑度,讓被告有不坐牢的機會

根據上面的數據,我國法院對於「性交易」這種事情普遍真的是判得很輕,但道理就像本新聞的判決一樣,性工作不應該被歧視,性工作在我國其實也有法律的基礎(雖然還沒有任何地方政府有膽子指定性專區),只要在性交易的過程中沒有涉及人口販賣、暴力強迫或是拆帳剝削,那麼以性營利即便違反現行刑法,也沒有罪大惡極到要判得很重。這種判決,我認為是真的有用心在思考與審判的法官才做得出來的。

 

話說看完判決我也才知道性交易到底是怎麼拆帳的…以這個案件當例子,一次2000元的費用,400要拆給旅館,600要拆給業者,等於是性工作者自己只能拿到一半;就算是性工作者私接不找旅館,也只是多拿200塊,真的是辛苦錢難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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