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苗栗,一起酒駕案引起社會關注。一名男子在車內發動引擎、打開車門,警方進行酒測後,發現其酒測值達0.66。除了被以公共危險罪移送外,他還被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給予十二萬五千元的罰款。然而,該男子選擇提起行政訴訟,最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2年度交字第2號決定撤銷這項罰單。

該法院在判決中表示,儘管該男子的車輛發動且車門打開,但由於當時車子處於P檔且沒有表現出即將駕駛的意圖,故不能認定其為「駕駛」。這引發了一個問題:何謂「駕駛」?單純發動引擎是否足夠構成「駕駛」的行為?

重要的是,「駕駛」並不僅取決於主觀的駕駛意向,還需考慮客觀的行為表現。最高法院在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判決中提到,真正的「駕駛」是當行為人打算移動交通工具,且已在其控制下移動。即使引擎已啟動,如果沒有移動車輛的意圖,就不能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的罪名。

還有其他相關案例也持有相同的見解。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認為,僅僅啟動引擎、或在家中院子裡開車都不足以構成「駕駛」。臺灣高等法院也同樣認為,僅在車上喝酒吹冷氣並無意移動車輛,並不構成駕駛。

我們認同法院的「主客觀綜合判斷」。真正的目的應該是為了預防公共危險,而非單純地懲罰。酒後駕車確實是危險的,但如果某人只是單純地在車內休息,他不應被無謂的罰款所困擾。不過,還是要提醒大家,在酒後最好避免進入駕駛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