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問快答:「不要臉」、「腦殘」、「拔吃(白癡)」算不算罵人白癡的公然侮辱呢?

最近處理一個案件,當事人因生活瑣事大鬧爭執,從意見爭執變成人身攻擊,被罵的人氣不過就來找我諮詢。還不知道怎樣會成立公然侮辱?可以看這篇文章

只要減損他人社會名譽的行為就會構成公然侮辱,因此用一些髒話、笨蛋、白癡來罵人,其實很容易成立公然侮辱。我聽完當事人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以後,覺得罵人白癡基本上是毫無懸念成罪了。過沒幾天,卻收到不起訴的處分書。檢察官主要的理由大概是這樣:「雙方在爭執美醜,美醜是主觀,難免用詞激烈,仍屬意見陳述範疇,不構成公然侮辱」

 

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似乎不合理?

相信你跟我一樣滿頭問號,覺得檢察官的理由好像哪裡怪怪的。

  1. 罵人白癡是用來形容人格與智商的,怎麼跟美醜有關呢?
  2. 用詞激烈就可以算是意見陳述、用詞激烈就不構成公然侮辱嗎?
  3. 即便是美醜,過去判決通常也認為評斷他人長相醜陋構成公然侮辱。
    (例如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從不起訴書上看來,檢察官似乎有誤認事實的問題,也有適用法律的問題。如果第二點的說法成立,那是不是站起來怒罵大吵架的情況就可以罵人,坐下來微笑說白癡的情況就不能罵人了呢?

或許檢察官是想勸雙方能不能和解、大事化小,不過事與願違,所以改從法律上給個軟釘子碰。只不過,檢察官用的理由實在是太明顯不合理了。

 

如果去提告也被不合理的說法打槍,可以再議!

難道被不合理的說法打槍,就只能摸摸鼻子嗎?別擔心,刑事訴訟有「再議」的制度。

再議,意思就是要求檢察官把不起訴的案件再拿回去看一遍、請他重新檢查有沒有問題,有點像你考聯考、高考時,去大考中心要求複查的意思。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你收到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也行!)的7天內可以向承辦的檢察官聲請「再議」請他把案子交給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檢查總長,由上級人士看看承辦檢察官的決定有沒有問題

例如我去台北地檢署提告,A檢察官覺得不成罪,我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的7天內,可以向A提出再議的要求,他就必須幫我把案子轉送到高檢署的檢察長那邊再看一次。

檢察官收到你的再議聲請時,依法要自己再認真看一遍,確認不起訴的決定沒有問題。假如檢察官發現自己出錯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7條就會撤銷不起訴處分,改成起訴;假如檢察官堅信自己的決定,就必須把案件送到上級檢察署去檢查。

 

你可能會想:檢察官自己改作業,怎麼可能會乖乖自己撤銷?

沒錯,這是有可能的。因此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4項規定,承辦檢察官的長官(地檢署的檢察長)也可以要求讓其他檢察官先來看看這個案件,透過第三個人來審查,比較有公正性。如果第三個人看也覺得沒問題,才會再送去上級法院。

如果連上級都覺得沒問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你最後還可以委任律師,替你聲請「交付審判」,要求直接給法官看!

 

這個感覺是不是跟客訴很像?

分公司的員工(檢察官)被客人(提告者)投訴,覺得他態度不好、服務不佳,要求總公司(上級法院)處理。被投訴的員工(檢察官)也怕醜聞鬧到總公司(上級檢察署),因此也會自我審查、確認是不是自己真的做錯了。

同時,不只被投訴的員工(檢察官)會怕,區主管(地檢署的檢察長)也怕啊!萬一被說治理不力怎麼辦?因此區主管也可以找其他的員工(其他檢察官)來接手這個案件。萬一真的沒辦法解決,那也就只能雙手一攤送總公司(上級檢察署),看看上級怎麼決定了。

 

聽完有沒有覺得堂堂檢察官其實跟辛苦工作的服務業沒什麼兩樣,都要面對客訴的問題,還要被別人檢討,真的是很辛苦的工作,難怪說是「人民的公僕」。

所以你大概也能懂為什麼我無法苛責這個檢察官了。法律不是一種行業,「法律服務業」才是。

話雖如此,這個案件我還是會去提再議的,畢竟我不是人民的公僕,是當事人的律師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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