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貼圖「宅貓妙可」陷入抄襲風波!據報載 ,貼圖創作家原先提告對方抄襲,如今自己也成了抄襲的指控對象。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吉人者人人吉之?)到底什麼叫抄襲?抄襲又要怎麼判斷呢?律師來告訴你著作權規定!

 

抄襲、模仿、二創都一樣,未經同意重製他人創作就違法!

有些人會說「我這不是抄襲,我這只是模仿,模仿不違法」、「我這不是抄襲,我這個叫做二次創作,二創不違法」。
但我必須在這裡釐清:抄襲模仿二創這些詞彙,只是我們口語上的說法或分類,要怎麼分是你家的事,但在著作權法裡面沒有這些字、沒有這些概念
依照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權人享有「重製」的權利,沒有經過同意擅自重製就是犯法。你說抄襲也好、模仿也好、二創也好,有沒有違法,在法律上要看的是有沒有未經同意「重製」他人著作,有的話就違法,沒有的話就合法

 

什麼是重製?

所謂重製,像是最直接的盜圖、盜文這種「完整複製」的類型,擅自盜用別人的創意,就是重製;但像模仿他人作品再據此創作這種「抄襲」的類型,也有可能構成重製而犯法。(參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914號判決

是不是重製,法院認為要同時符合兩個要件:

  1. 接觸
  2. 實質近似

舉例來說,有A、B兩個貼圖創作家,A事先接觸過(看過、聽過)B的貼圖,並且A的貼圖與B的貼圖實質上非常相似,我們就能相信「A應該是抄B的圖片,才能做出跟B一樣的圖片」,因此判斷A就構成重製。

接觸這個要件不難理解,但怎樣叫做實質相近?一個是從「量」的觀點來看,例如一篇論文有10萬字,你其中8萬字跟別人的一模一樣,那就可能算是實質相近;一個是從「質」的觀點來看,例如兩首歌的旋律與音階稍有不同,但令人琅琅上口的副歌部分卻完全一樣,那就可能算是實質相近。

 

新聞中的妙可貓和波奇貓,算抄襲嗎?

妙可跟波奇的這個案件有沒有違法違法,就要看妙可、波奇是否符合上面兩個要件。

「接觸」的部分能不能符合,就看當事人誰能提出自己的工作底稿、進度,來證明誰的創作優先完成,藉此論證對方有先接觸自己創作的可能性;「實質近似」的部分能不能符合,就比較困難:在圖畫型的創作中,法院判斷實質近似除了量跟質的考慮,更要特別重視兩個作品之間的「整體觀念與感覺」,不能在細節上鑽牛角尖。(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75號刑事判決

簡單來說,就是要看兩個圖畫是不是在一般人眼裡都會覺得「噢,這兩個根本是一樣的」。

以新聞裡放的這張比較圖,妙可跟波奇都有皇冠、都是坐在椅子上,腳交叉的方向也都是左側;不同之處則包含披風、持杯的慣用手以及座椅風格。這時候,就看法官對「整體觀念」的標準會放在哪:乍看之下兩張圖確實很像,檢察官或許也是據此而起訴;但兩張圖也有差異的地方,對某些人來說,也許會一眼看穿兩者不同。

 

換作是你,你會怎麼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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