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2條第5款規定,如果夫妻「惡意遺棄」對方,被遺棄的人可以訴請離婚。可是,怎樣算惡意遺棄呢?

最近接到的離婚案件,不少當事人顧慮在離婚協商中對方可能有不理性的行為,因此搬回娘家居住而分居,但害怕自己被認定成惡意遺棄,反被咬成加害人,但其實這種狀況不必擔心。

 

打過「同居官司」後還不同居才算是惡意遺棄

根據我國最高法院,惡意遺棄是指客觀上有違背同居義務,主觀上也拒絕同居。(參考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72號判決)。
也就是說,要「雙方事實上沒有住在一起」並且「不願意住在一起」才算惡意遺棄。

例如,A、B是夫妻但分居,一個人住台北、一個人住高雄,客觀上違背同居義務;這時候A、B彼此算不算惡意遺棄,就看A、B有沒有拒絕與對方同居的意願。如果A只是鬧脾氣,覺得同居也沒關係,那A就不構成惡意遺棄;如果B打死都不想跟A同居,隱瞞自己的地址、電話不讓A聯絡,那麼B就構成惡意遺棄。

當然,對方心裡願不願意很難知道,因此法院認為:

如果夫妻之間已經打過了「同居訴訟」,法院判決雙方應該同居,然而對方仍不願意依照判決而同居,才構成惡意遺棄。(參考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632號判決

例如,A、B是夫妻,B婚後不顧家分居,獨自去外地生活,A憤而提起同居訴訟,要B回到自己身邊。法院判A勝訴,但B毫不在意,認為法院總不能把他綁起來抓走,繼續過著單身的生活。此時的B就算是惡意遺棄。

 

因吵架、不合、協商離婚而暫時分居,不算惡意遺棄

講到這裡,來諮詢的當事人就緊張了:「怎麼辦,我們確實分居中,我現在也真的不想住在一起,難道這時候反而是我惡意遺棄,變成我是壞人嗎?!」

別緊張,判斷惡意遺棄的時候有一個但書:「有正當理由」而不能同居,不算惡意遺棄。(參考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632號判決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

 

舉例來說,配偶有慣性的暴力、毆打傾向,此時為了保護自己而離家獨居,就不算惡意遺棄;

或是在共同生活中,對方「沒有給予適當尊重,導致人格受到嚴重損害」,這時候分居,法院也認為是正當理由,不算惡意遺棄。

例如A、B是夫妻,但B總是對A言語嫌棄、汙辱,每天晚上都用三字經問候對方、捶床摔東西來威嚇人。如果A氣不過、為了自保而獨居,也算是正當理由。

夫妻失和而回娘家居住,即便是主動離開對方而去,但如果對方有肢體或言語暴力,那分居就具有正當理由;如果對方不聞不問、沒有提起離婚訴訟的話,我國以前的判決也認為不算惡意遺棄,因此我也告訴當事人不必擔心。(參考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1788號判決

 

離婚的過程並不容易,有時候更是長期抗戰,如果還同住在一個屋簷下,少不了無止盡的冷戰與爭執。如果經濟能力允許,或是有足夠的親人支持,在離婚判決前就分居是人之常情,請不要害怕,只要具有正當理由就不算惡意遺棄,不會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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