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和監護權兩個詞與離婚幾乎可以說是形影不離,大家常常會在新聞上看到某某名人離婚,配偶取得巨額的贍養費致富的消息,但不是任何離婚都能拿贍養費;法定的贍養費,金額也不像大家想像的那麼高,也不是所有事情都是一紙離婚協議書就可以全部解決的。今天律師將透過這篇文章,告訴你到底什麼是贍養費,以及離婚贍養費能拿多少。

 

贍養費是什麼?離婚一定有贍養費嗎?

依照民法第1057條規定,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的配偶,可以向離婚對象索取贍養費。因此,贍養費的意義是用來「保護當事人不會因為離婚而頓失經濟來源、無法獨自生活。」,他不是一種賠償,而是一種生活補助的費用喔!

 

離婚都可以拿贍養費嗎?贍養費有什麼條件?

依照民法規定,請求贍養費要同時符合以下三種條件:

1. 離婚的方式是「裁判離婚」

贍養費只有在「判決離婚」時才可以跟對方要,如果雙方是你情我願的「協議離婚」就不能要贍養費。

例如A、B你情我願離婚,一旦雙方談好離婚協議、辦妥離婚登記以後,A、B都不能再向對方索取贍養費。

假如A、B對於離婚的條件談不攏,決定打官司離婚,那麼A、B就可以在訴訟中向對方索取贍養費。

 

2. 離婚會發生,你完全沒有做錯事

法律規定,只有對於離婚原因「無過失」的人才可以向對方請求贍養費。如果離婚的原因是你自己造成的,或是雙方對於離婚的結果都要負點責任,就不能向對方要贍養費。

例如,A通姦被配偶B發現,因此B打官司請法院判離婚。這時候即便A沒有財產又不能自己謀生、離婚後陷入生活困難,但離婚的原因是A造成的,因此A不能跟B要贍養費。

 

3. 離婚後,你將陷入生活困難

贍養費是為了確保夫妻不致於因為離婚而無法獨立生活的制度,因此法律規定要「陷入生活困難」才可以請求。

我國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的「生活困難」,是指「沒有財產,也沒有謀生能力才算是生活困難。假如離婚當事人正值青壯年,身體健康具有一般工作能力,即便沒有財產也能自立謀生的話,就不能向對方請求贍養費。(參考臺灣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符合上面三個條件,你就可以訴請對方給你贍養費。

 

如果對方沒有錯,也可以叫對方付贍養費嗎?

答案是可以的。依照民法第1057條,就算離婚的原因不是對方的錯,但畢竟贍養費不是一種賠償,而是避免生活陷入困難的補助,只要你符合上面三個條件,你就可以請對方支付贍養費。

至於什麼時情況是「對方沒有錯也要付贍養費」?例如,婚姻對象有「重大不治精神病」,這時符合法定離婚事由,當事人可以可以訴請離婚。雖然罹患精神病不是對方的錯,但如果你因為離婚會導致生活困難,也可以請對方支付贍養費。(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判決

 

離婚贍養費能要到多少?

標準:維持個人生活所需

贍養費是用來保障離婚當事人可以獨自生活,因此贍養費的金額,我國最高法院認為要依照請求者的身分、年齡、自立謀生的能力、生活程度,以及被請求者的財力來綜合判斷,重點在於保障請求者的「個人生活所需。(參考臺灣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因此,贍養費不易出現高額的金額,只要符合基本生活就夠了。

在訴訟當中,法院有時候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統計數字作為標準,去判斷當事人請求的贍養費合不合理。

例如,行政院105年公布的數據,台北市的消費支出是2萬8千元左右,高雄市的消費支出是2萬左右。假如訴請離婚的當事人在這兩個城市,法官可能就會以這兩個城市的月支出作為基準,再去計算離婚時的贍養費應該給多少。

 

新聞上報導的高額贍養費,其實不是法定的贍養費,而是協議出來的費用!

我們常在電視新聞上看到政商名流鬧離婚時爆出的高額贍養費,其實不是根據法律去請求的贍養費,而是當事人透過「離婚協議」去請求的贍養費,因此並不見得是用來避免生活困難的數字,純看雙方握有多大的籌碼和議價能力,所以才會有這麼高的數字。

也就是說,法律保障的贍養費是要避免你無法獨自生活的最低限度,你也能選擇透過自己的力量(離婚協議)去跟對方要到更多。

我國法律保障的贍養費,是確保離婚配偶的最低生活水準,並且只有在判決離婚的時候才可以請求。如果選擇的是協議離婚,離婚以後就不能再跟對方索取贍養費了,這點要特別注意。

另一方面,如果想要的贍養費不只包含基本生活水準,還要能夠維持固定的生活模式,那麼就不應該走判決離婚的程序,而是選擇協議離婚,並且在協商過程中盡力的爭取較高額度的贍養費。

不過,也不要把贍養費當作是離婚時的孤注一擲,或許還有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權利、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分擔可以去向對方主張,這些費用都是在離婚後有可能一併獲得的,別忘了一起考量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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