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到下午四點多時,新聞上已經有許統計票數的報導,但卻可以看到許多民眾還沒成功投下一票。

不少人大罵這種「邊投票邊開票」違法,但從法律上來看,有沒有違法我還真不確定。

 

公職人員選罷法57條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從這條規定來看,理論上禁止了邊投票邊開票的情況發生。如果投票完畢前就開票,那麼就是違法;如果投票完畢後才開票,就合法。

 

你可能會想說:還有人在投票不就是投票完畢前?這麼簡單?

這個問題應該要分成兩個小問題:

一、投票完畢到底是以「投票時間」還是「投票人」來看?

本次投票的截止時間是到下午4點,不過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9條,只要在時間前到達,還是可以投票。例如你下午3:55分排到隊伍最末端,雖然真正的投到票時點在4:30,但你還是可以投票。因此「投票完畢」,應該是看時間前到達的最後一個人投完為止。

二、投票完畢是以「單一投票所」為單位,還是「全體投票所」為單位?

假設下午4點到了,A投票所已無人排隊,B投票所還有大排長龍。

如果是以單一投票所來認定,那麼在其他投票所完畢以前自己先開票,應該就是合法的。

這時A投票所就算是投票完畢,即便B還沒投完,A開票都是合法;

反之,如果是以全體投票所來認定,那麼A就必須等到B也投完了,A才能開票。

 

答案是哪一個?我不知道,選罷法也沒有寫。

不過,根據過去的選舉經驗,似乎「單一投票所」投票完畢就開票了,既然過去沒問題,有可能答案就是這樣。

而從操作可行性上來看,全國有將近1萬6千個投票所,如果要等待所有投票所都回報完畢才開票,這次有可能需要隔夜才能開完選舉票。用單一投票所來認定,好像也是比較合理的作法。

我看完新聞覺得應該不是投票所在有人排隊的時候就開票,應該像是A先開票、但B還在投的情況居多,因此單一投票所已經投票完畢,邊投邊開票應該是沒有違法。

 

違法性跟合理性要分開判斷,邊投票邊開票,雖然不違法但也不公平。

雖說「不違法」,但合法跟「合理」是兩件事。

或許是因為過去少有「截止時間還沒投完」的情況(即便有也是寥寥可數)所以一直沒產生爭議,偏偏這一次綁著公投案,讓整個投票時程延長,才讓這個邊投票邊開票的法律漏洞曝光。

解決的辦法不是沒有,第一當然是修法,第二是透過發布函釋來解釋「投票完畢」的意義,限縮投票所自主開票的空間。

可是中選會沒能預測到會有這次的問題,所以沒有預先準備:或著說中選會有預測到,但有自信能夠及時投完票,但無論哪一種都是失敗了,可以說是中選會醜一。

我們之所以要求投完票再開票,是希望避免產生西瓜偎大邊的效應,保障選民理性判斷。選前不准公布民調也是相同的道理。

我猜想中選會的邏輯是今天的狀況影響到的民眾只是少數,那基於現實考量和勞基法49條不准夜間工作之規定(一定有部分女性選務人員),衡量「分兩天開完票」或是「集中一天提早開票」,或許分兩天更危險,而決定提早開票。

但沒有人能預測甚至事後評估西瓜效應影響的大小,所以這樣的權宜措施到底是否妥適,或許也還是有太多的討論空間。

 

希望這一次的投票日,大家都有成功的實施自己的選舉權,就算結果不如你預期,你也是民主社會的最佳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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