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是個很複雜的問題,什麼是共同監護、合作式父母?夫妻離婚後,依法必須決定監護權由一個人負責還是共同承擔。今天律師將透過這篇文章告訴你,監護權與共同監護是什麼意思?也順便釐清離婚但沒有監護權的人還可不可以照顧子女的問題!

 

監護權、共同監護是離婚後孩子跟誰的意思

夫妻離婚時,依民法第1055條必須協議「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誰負責;如果協議不成,就要訴請法院介入決定。這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就是俗稱的「監護權」。

監護權的權利內容,包含:

  1. 住哪裡:
    住所的指定權利(民法第1060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2499號民事判決
  2. 誰來養:
    保護、管教、養育的權利(民法第1084條第2項)
  3. 誰來管教:
    懲戒子女的權利(民法第1085條
  4. 誰來保管子女的財產
    子女因受贈、繼承而得來的財產管理權(民法第1088條
  5. 誰來代表子女做決定
    法定代理權與同意權(例如民法第1086條的法定代理權、民法第85條獨立營業的同意權、民法第981條結婚的同意權、民法第1076條出養的同意權、等等)

(參考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345號民事判決

如果協議或法院介入以後,最終由一個人負責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監護權),那就是「單獨監護」;如果由雙方共同享有監護權,那就是「共同監護」。因此,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影響了未成年子女的照顧、重要事項決定權在誰身上。

 

離婚後沒有監護權,也可以輪流照顧子女

能不能輪流照顧子女,要看監護權最後是怎麼分的。

1. 離婚協議、離婚判決說雙方有共同監護權

這種情況雙方都有照顧的責任以及監護的權利,那麼雙方都有共同照顧或輪流照顧的權利(也是義務),至於照顧的方式原則上由雙方進行協調。

2. 離婚協議、離婚判決說單獨監護權

父母共同照顧,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來說相當重要,法院在做監護權判決時也會顧慮到這一點,即便只將監護權判給其中一個人,通常會附帶給另一方「會面交往」的時間與方式,保障另一方的「會面交往權」(俗稱「探視權」),以免離婚讓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支柱過度傾斜,影響人格發育。

例如,法院可能將監護權判給妻子,但同時允許丈夫能夠在平日撥打電話、前往住所聯絡未成年子女,周休二日則允許丈夫在上午9點接子女到家裡同住,下午5點將子女送回妻子住處,讓未成年子女能夠同時獲得雙方的支持與照顧。

通常未成年子女仍有學業,因此在上課期間寒暑假期間法院可能做不同安排;有些法院也會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先訂下一個會面交往的期間與方式,但允許未成年子女長大到一定年齡時可以自行變更、調整。

在協議監護權的情形,假如對方不願給予會面交往的機會,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5項訴請法院介入決定一個公平的探視條件。

 

父母離婚是因為彼此並不適合,但未成年子女卻只能被動地接受這個結果,因此有「合作式父母」的概念出現,要求父母即便離婚,對子女的照顧與付出仍然必須進行合作,讓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的影響降到最低,保障他的身心理都能健康發展。要實現這個目的,可以透過協議或判決取得共同監護,或是單獨監護但保有另一方的會面交往權也是可行,端視父母願意為了子女協商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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