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聯中元節廣告產生好大的爭議,廣告商似乎做了一個具有政治意味的廣告,導致廣告上架又下架,讓人不禁懷疑廣告商是否有善盡契約的責任。

有人認為收人錢財,就是要替人家辦事(做好廣告),不可以擅作主張做自己想做的事(表達政治)。但有另一派的人認為,我只要把事做完,為什麼不能順便做自己想做的事?

從法律上的角度來看,這兩種說法都不太正確。

 

廣告商最少要履行契約責任

契約簽訂後,雙方都需要依照約定履行自己的責任,不管你想做什麼,簽了約以後的最低限度是要把對方交辦的事情達成。這時候,全聯和廣告商之間的契約內容是什麼,就顯得重要。

假如契約是希望讓全聯在中元節期間有一定程度的曝光度,那麼廣告商可能已經透過這次事件達成契約責任;假如契約是希望中元節達成一定的銷量,那麼廣告商有無履行責任就看最終的導購率;假如契約是除了曝光與導購率,還想要形塑全聯的中元節良好形象,廣告商就有可能沒履行他的責任了(例如這次事件的正面負面評價參半)。

 

廣告商應告知可能產生的風險

全聯與廣告商之間成立的契約,有可能是一種行銷的委任契約。若是如此,依照民法第535條廣告商要善盡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替全聯思考各種可能的情況發生。

假如本次廣告的拍攝內容與行銷手法全聯都知情的話,那自然沒有問題,但如果全聯不知情的話,全聯就有可能依照契約向廣告商求償。

這一次的中元節廣告對於全聯來說產生了形象的損害,甚至間接影響到全聯預期的營業額或固有的商譽。這一些損害,或是可能產生不良形象的風險,廣告商應該先向全聯報告或是進行分析,才有可能善盡自己的契約注意義務。

如果廣告商沒有事先通知或分析風險,即便已經履行了契約義務(例如達成曝光度、導購率或是正面形象),履行契約責任同時帶來的附隨損害全聯仍可能依照民法第227條或是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除非這次的事件能夠認定成「沒有損害」發生(例如有人認為廣告本來就有正評差評而屬於中性事件),那麼廣告商隱瞞了損害風險的這件事才可能沒有責任。

 

所以,收錢替人辦事,如果你把事情完成了,那麼你想怎麼做都沒有關係。不過,如果你的任何決定會影響到契約對象的利益,你就有事先通知、討論或分析的責任,否則產生的損害你也需要負責。

 

當你認為「業主有明確交代的事我都完成了,其他沒有特別交代的,就隨我自己喜好發揮」的時候,其實就有點忽略了契約對象的利益、以自己的利益為優先的味道,很難令人相信你有「把事情做好」。既然事情沒做好,那麼契約對象(全聯)就可以針對產生的損害,依照契約向你請求補償或是賠償。

 

如果你有自己的理想要實現,但契約綁住你,律師建議你的路有兩條:要不是辭職或是選擇不合作,另謀路徑,否則就是與契約對象協商,徵得對方的同意後再做,以免承擔鉅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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