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脫產?

脫產」,就是債務人欠了債但不想還錢,藉各種方式把財產移轉出去,讓自己名下沒有財產,如此一來債權人即便提告,最後也因債務人無財產而要不到錢。

脫產的時候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將構成刑法第356條的損害債權罪,最高處2年有期徒刑:

  1.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是指讓法院替你要錢的必備文件。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包含民事確定判決假扣押裁定、得強執的公證書、未經異議的支付命令本票執行裁定等等。
    也就是說,當法院可以替債權人來要錢的時候(有執行名義的時候),不管有沒有查封財產,債務人都不能隨意處分他的財產了。
  2. 債務人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
    所謂的毀壞、處分或隱匿,就是俗稱的脫產行為了。
    常見的方式,例如假買賣、遠低於市價的買賣等,或是把財產贈與給親友、抵押房子、把財產藏起來讓法院無法執行等等。
  3. 債務人有損害債權的意圖
    例如,債務人以遠低於市價的金額把房子賣給他人,或是根本沒有收錢,這種情況很明顯就是蓄意脫產,意圖讓債權人拿不到錢,具有損害債權的意圖。

 

債務人脫產了怎麼辦?

針對這種侵害債權的行為,民法244條允許債權人可以去法院聲請撤銷,把財產歸還到債務人名下。

只是要注意,假如脫產的行為是有對價的法律行為(例如買賣、設定抵押貸款等),必須要交易的相對人也知道這是在脫產,才能撤銷。

另外,也可以在訴訟中主張債務人是「虛偽」的交易,依照民法87條無效,這時財產法律上就還是在債務人名下,債權人就可以透過訴訟追討債務。

 

有什麼辦法防止債務人脫產?

假如脫產行為構成損害債權罪,可以試著用提起刑事告訴的方式逼迫債務人出面協調、不要取巧。

另外,無論起訴前或起訴後,都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提前一步禁止債務人處分他的財產。

吉律提醒,假如你是債權人,在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別忘了去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資料,確定債務人的財產有哪些、是否足以清償,給自己多點保障。

假如你是債務人,建議不要以脫產來規避債務,一方面有坐牢風險,另一方面在脫產過程中(例如房地移轉或抵押登記)也產生不少成本,如地政事務所的規費、代書費用等等,可能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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