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加班過嗎?
我聽說過不少加班的故事,像是員工為了趕快上手新工作,每天7點就去公司報到,自願開始讀資料、報表;也聽過員工看著同事沒走、主管沒走,到了下班時間也基於壓力不敢離去。
我想,不管你是年輕優秀的新進員工,還是屁股坐熱的資深員工,都一定加班過,但你有領加班費嗎?
依照勞基法規定,只要有加班就可以領加班費!
勞基法第24條規定,只要雇主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就應該依照延長的時間給予「加班費」。
例如,延長工作兩小時,就要加給正常工資的3分之1;再延長兩小時,就要多給3分之2。
自主加班、自願加班,有時候也可以領加班費。
問題來了:勞基法規定是「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要付加班費。假如今天是「勞工延長」自己的工作時間呢?
像是上面提到年輕優秀的新進員工,自願提早到公司,可不可以領加班費?如果是為了準時完成工作,自願留下來加班,可不可以領加班費?
這個問題,就要看你的雇主(公司)有沒有「加班申請制」!
有加班申請制
有些公司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裡,會規定勞工想要加班,必須經過雇主的同意、審核,提出加班申請書以後才可以加班。
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要有填加班申請書、經審核通過後的加班,才能領加班費;如果沒填、自願留下來,雇主可以不付加班費!
例如判決提到,勞基法規定的是加班要經過勞工「同意」,而不是勞工可以主動要求加班,假如讓勞工可以單方面加班強領加班費,對雇主不公平。也就是說,勞工沒有「加班權」,只有加班的「同意權」,不想加可以不加。(參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30號民事判決、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
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國的主管機關與法院有時候也認為,在加班申請制之下,雖然你沒填加班申請書,但只要有加班的事實,就可以領加班費。像是勞動部說:「如果勞工自主加班,雇主也沒有反對或是做預防措施,那麼仍應依照勞基法給付工資。」(96年勞動2字第 0960062674 號書函);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勞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說:「如果真的有加班,不因為沒有事先取得主管的書面核准而喪失申領加班費之權利,不過勞工要證明加班真的有工作上的需要。」
沒有加班申請制度
如果公司沒有加班申請的制度,那麼只要有加班的事實,雇主就應該付加班費。
例如,A擔任卡車司機,時常需要運送桶裝氣體,每天的駕車時數都會超過基本工時的8小時,但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裡都沒有加班的規定,雇主只會偶爾多付錢當作彌補。法官就認為,遍查契約找不到加班獎勵的規定,難以想像勞工會自主加班,如果還要求勞工要提出申請,對勞工太不公平,因此判決雇主要付加班費。(參考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
總而言之,如果你希望自己的付出是有收穫的,在加班以前先看看契約、規則有沒有加班的申請規定,有的話先依照規定申請加班再開始工作。雖然有些判決跟勞動局認為不填也可以請領加班費,但盡量不要冒法律風險。
如果沒有加班申請的規定,那麼記得填好出勤紀錄,如果雇主不願支付加班費,才有依據去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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