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一位男子在性交易的過程中跌倒撞傷,性工作者因沒有救助而被判了「遺棄罪」。什麼是遺棄罪?見死不救就一定成立犯罪嗎?律師今天告訴你,遺棄罪的成立要件,以及這則判決可能的問題。

 

什麼是遺棄罪?

遺棄,依照刑法第293條、第294條,是指對於一個「沒有自救能力」的人,故意移置讓他無法受到援助,或是消極不理會、不幫忙的犯罪[1]

 

  • 沒有自救能力的定義

法院對「沒有自救能力」的定義,不一定是受害者意識不清、瀕死這種急迫情況,只要受害者處在一個「不依靠他人扶養可能就活不下去」的情形,就算是沒有自救能力。

例如,年僅4歲的兒童,只靠自己絕對活不下去,屬於沒有自救能力的人[2];跳車而在路邊摔到重傷的人,如果不靠旁人施救、叫救護車也有生命危險,屬於沒有自救能力的人[3]

 

  • 遺棄的定義:故意移置與消極不理會

遺棄,可能是故意把人從安全的地方移動到危險的地方,也有可能是消極不理會、不伸出援手。例如,A被隕石砸到導致自己無法移動、自救,你卻將他搬到沒人會發現的小屋裡,就構成遺棄罪;B在火災現場被濃煙嗆到無法動彈,你卻將他搬到濃煙更密集的火場深處,也構成遺棄罪。又例如,C長期臥病在床,住院治療,沒有自由行動能力,你卻對他漠不關心、絲毫不照顧,也構成遺棄罪。

不過,法律也不是要你手刀去拯救每一個路邊的傷患、每一個醫院中的病人,消極不理會的遺棄罪,只有在你「依法律、依契約有照顧義務」的時候,才會構成。法律的照顧義務,例如依照民法第1115條,子女對於父母有優先的扶養義務,只有對無自救能力父母漠不關心的子女才會構成遺棄罪,其他路人即便不伸出援手,也不成立遺棄罪。

又例如,你替生病的家人請看護,看護依照契約就有保護、照顧的義務,如果看護某一天拋下工作棄你家人於不顧,雖然看護與你家人沒有任何親屬關係,但還是構成遺棄罪[4]

 

判決的問題:性交易不應該是一種合法契約

據這則新聞報導,性工作者對於跌倒受傷的客人沒有即時的伸出援手,被判了遺棄罪。

跌倒受傷的客人昏迷不醒,處於無自救能力的狀態沒錯,可是性工作者並沒有將他移置到其他危險處所。因此,問題是性工作者不伸出援手構成遺棄罪嗎?

一方面,性工作者對於客人並沒有法律的扶養義務;另一方面,性交易契約跟看護契約的性質不一樣,沒有照顧的功能,更別說性交易在我國更是違法的,依照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性交易契約應該是無效契約,報導卻說性工作者基於性交易契約對於客人有保護義務,因此不能見死不救,這個判斷過程我覺得不太正確。難道說,性工作者除了照顧對方下半身,還要照顧對方的下半生嗎?

 

見死不救,不一定構成遺棄罪

透過上面的說明和例子,我們可以知道,見死不救不一定是犯罪,要看你跟受害者之間是不是有法律、契約上的照顧關係。

如果有照顧關係,見死不救才會構成遺棄罪;如果沒有照顧關係,那麼你只要不積極的移置受害者,見死不救也不會構成遺棄罪。

不過,律師也想提醒大家,法律只是避免危險的最低限度,就算大家只是萍水相逢,碰到需要幫助的人請不要吝於伸出援手,你的滴水對於別人來說可能是湧泉,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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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1] 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725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5999號刑事判決

[2] 參考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3006號刑事判決

[3] 參考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78號刑事判決

[4] 參考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33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