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指出,某一位牙醫師在「內部訓練教材」中使用到病人的「醫療狀況」,包含「手術次數」與「手術部位」,並且為了便利同事使用,將教材「上傳到Youtube」以及「分享至LINE群組」,病人認為自己隱私被侵犯而提告,最終醫師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醫師能不能使用病人的醫療資訊?做教材可不可以?不上傳網站或不公開有差嗎?律師在這篇文章告訴你,要做哪些步驟,才能安全地使用病人的醫療資訊。
病歷、醫療資訊,原則上不得使用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6條,「病歷」與「醫療」資訊不僅是個人資料的一種,更是「敏感性個人資料」,與基因、犯罪前科等資料屬於相同隱私等級,依照個資法第6條,原則上他人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法律上,「蒐集」是指用任何方式取得個資;「處理」則是記錄、儲存、複製、連結等;「利用」則是指單純處理以外的各種使用。
像是這則報導裡醫師拿來作成教材,就是一種「利用」行為,不論有無上傳、公開,原則上也是不能做的。
病例資料可以使用的例外情形
需要使用病例或是病人資料作為教學演示用途沒有完全不行,但是必須符合一些必要條件:
一、符合「法定例外」
依照個資法第6條,敏感性個資,只有符合以下例外之一,才可以蒐集與利用:
- 法律明文規定。
-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以病歷、醫療這種敏感性資訊的特質來說,你可能就要符合第2點、第4點、第5點或第6點才可以例外地使用病人資訊。
因此,你任職的醫療單位,是否屬於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為了研究而利用?如果不是,那你使用病人的醫療資訊,有沒有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此外,你有沒有採取維護病人隱私的措施、你有沒有適當地「去識別化」的利用病人資料?這些都是你在使用病人資料前需要清點的事項。
二、蒐集時有善盡「告知義務」
依照個資法第6條,蒐集敏感性資訊時,必須善盡「告知義務」。包含:
- 蒐集者名稱。
- 蒐集之目的。
- 個人資料之類別。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當事人得查詢、補充、更正、閱覽、請求停止使用與刪除的權利與方式
- 不提供時對其權益之影響。
因此,想要利用病人資訊,蒐集資訊時就必須把上述事項告知給病人。
濫用醫療資訊會面臨什麼罰則?
如果醫師不遵守上述事項,違法蒐集、利用病歷、醫療等病人資訊,除了主管機關可以依照個資法第25條禁止或命令你刪除資訊,以及第47條處5至50萬的罰鍰,意圖為不法利益而濫用病人資訊,依照第41條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
除了受到國家處罰,病人還可以依照個資法第29條、民法第184條向醫師求償,醫師還需要負擔民事上的金錢賠償責任。
使用病人資料做教材需要遵的步驟
個資法保障病人的資訊自主權,雖然醫師在醫療過程中會得知病人資訊,但也不能擅自利用。想要使用病人資訊,請確認並遵守以下事項:
- 如果你是公務、學術單位,有研究必要,那麼可以利用病人資料,但請進行去識別化的工作
- 如果你非上述單位,請事先取得病人的「書面」同意,再利用病人資料
- 在蒐集資訊時,預先告知病人蒐集與利用的目的、期間、地區、對象與方式,以及病人可以查詢、補充、更正、閱覽、請求停止使用與刪除的權利,最後是病人不提供時,是否會影響病人權益。
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你知道的資訊也不是你的資訊,在個人資料保護越來越受重視的時代,資料的使用一定要小心謹慎,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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