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錄音犯法嗎?在通姦、和解或是其他談判過程,對方常常事前講一套、事後又改口甚至是偽造事實,能不能靠「偷錄音」還原真相就相當重要。律師告訴你,偷錄音在我國原則上還是違法的,不過在某些條件下,還是可以偷錄音!

 

原則上,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構成犯罪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構成刑法第315-1條第2款「妨害秘密罪」;與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也構成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聽罪」。

例外可以竊錄、免責的情況

「無故」竊錄,才會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反過來說,只要你是「有故」,那就可以偷錄音了。

另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還有一個免責規定。只要:

1⃣你是通訊的一方,或是得到通訊者的同意

並且

2⃣不是出於「不法目的」

就不處罰。

因此,如果你是通話者,為了正當合法的目的而在談判過程中偷偷錄音,就有可能合法。

反過來說,如果你是竊錄「他人的對話」,例如配偶與小三的通話紀錄、對話過程,就算目的正當,仍然是違法的。

什麼是「無故」或「不法目的」呢?

無故與不法目的很抽象,不過我國法院倒是有一些例子可以參考。

舉例來說,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第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在原告的診所任職,但是為了工作與薪資產生糾紛,為了在勞資調解與訴訟程序中能夠保留有利事實,便在與雇主(原告)對談的過程中偷偷錄音,以求自保。
這個案件中,每次的錄音,被告都是通話中的一方,法院認為被告又是為了保全訴訟證據,因此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的免責例外,因此判決被告偷錄音的行為無罪。

再舉一個例子,過去壹傳媒的某個新聞要爆料一間幼兒園不給予正確薪資、違反勞基法,因此派記者去採訪並偷偷錄音,被採訪的園長發現以後就怒而提告妨害秘密。
法官認為,雖然記者偷錄音構成竊錄的行為、很不對,但是記者是為了揭露不良企業違反勞基法的事實,這樣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正當性,因此例外地判記者無罪。

總括來說,如果你是

「保全證據、訴訟自保」、「具有公益性」,那就可以偷錄音。

偷錄音但違法的示範:偷錄「別人之間的對話」。

切記,你想要偷錄音,最好先確定你是通話者之一,否則很有可能構成犯罪。

例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刑事判決,被告為了要抓姦,就在配偶的手機安裝錄音功能,竊錄配偶與小三的對話。被告雖然主張自己是為了要提告妨害家庭才進行蒐證,但法官認為被告並不是通話的一方,就算目的有所正當,但不符合免責規定,因此判決被告有罪。

碰到任何糾紛,如果有正面對談的機會,通常我會建議把過程紀錄下來。不過,如果對方不願同意錄音,視個案的情形,如果有自保的必要性、有打官司的可能性,只要基於正當目的,有時也建議冒險偷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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