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講究「證據能力」,也就是這個證據「能不能用」。例如「嚴刑逼供」這種違法取得的證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法官是必須視而不見的,不能當作判有罪的理由。那麼,「偷錄的對話紀錄」可不可以當證據用呢?偷錄音是不是犯法呢?

不少民眾在解決私人糾紛的時候,都會偷偷錄下對話紀錄來自保,但竊錄的同時卻不知道自己冒著什麼樣的法律風險。吉律再這篇文章告訴你,偷錄音的證據在法庭上有很大的機會可以使用,但相對地也有構成犯罪的疑慮!

偷錄音取得的對話可以當作證據

在談判或是通話中「偷錄音」來蒐證,這樣錄下來的音檔可否作為證據,我國的「民事」與「刑事」法院分別有不一樣的答案。

1. 【刑事法院】認為可以使用!

舉例來說,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1789號、103年台上字419號、97年台上字734號這些刑事判決,都肯定私人錄音的證據能力。
也就是說,這些偷錄音取得的對話紀錄,可以在法庭上當作證據使用,法官可以用作判有罪的理由。

2. 【民事法院】認為不一定!

我國的民事法院碰到私人錄音的問題時,答案就比較不一定。因為民事問題偏向財產、身分上的爭議,不像刑事問題那麼嚴重,要不要允許當事人偷錄音來自保,往往會衡量個案的情況來決定。假如案情沒那麼嚴重、沒有偷錄音的必要,法官就會認為偷錄音不可以當作證據。

例如,在妨害家庭(通姦)的賠償案件中,為了索取賠償而重大侵害他方隱私(尤其是私密生活、性生活),法官會認為這種抓姦、索賠雖然正當,但沒有必要透過偷錄音來實現,因此這類案件偷錄音就不能拿來當作證據。

妨害名譽(講壞話、罵人)的案件裡,有的法官會認為錄下公場合中的談話對當事人的隱私傷害不大,而罵人的話往往一閃即逝,在這種情形偷錄音還算合情合理,這類案件中偷錄音可以當證據的可能性就比較高。

偷錄音的行為有可能違法

雖然偷錄下來的證據可以用,但「偷錄音」這個行為其實踩在違法的邊緣。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也規定: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沒有合理目的或根本是非法目的,偷錄音就構成刑法315條之1竊錄罪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聽罪。

常見的情況像是,丈夫懷疑妻子外遇就找通信社來監聽、錄音。法院大多認為,配偶之間雖然親密,但仍有各自的隱私空間,不能因為是配偶隨意監控與監聽對方,因此竊錄配偶的電話就構成刑法315條之1「無故」竊錄罪。

到底要不要偷錄音來當證據,律師建議要看案子的類型去做決定。

從上面看下來,你會發現,偷錄音雖然有機會當作證據,但有可能違法。因此,到底要不要偷錄音,就需要進行風險的評估。

該如何評估?律師建議要考慮下列幾個因素:

第一個,是你的錄音環境
你是不是在公開場合?還是只是小房間對話? 是面對面交談還是電話溝通?如果在光天化日之下的街道上為了存證而錄音,偷錄音侵害的隱私就比較少,法院有可能考量這個因素而判決無罪,違法的風險就比較低。

第二個,你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依照上面說的,在刑事案件裡可以拿來當作證據的機會較高,在民事案件則有變數,像是為了抓姦偷錄的音檔,常常不能當作證據。因此,看你想要打什麼樣的訴訟去決定,以免冒險錄音卻不能拿來當證據,得不償失。

第三個,目的。

目的也是一個重要的考量。法院判決裡通常肯定「自保」這個理由,例如為了和解傷害毀損案件中自保而錄音存證,這時偷錄音不僅不違法,還可以拿來當證據使用。

例如,A為了薪資的爭議與雇主鬧翻,跑到地方政府的勞動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A為了自保,偷偷錄下跟雇主協商、談話或爭執的對話內容。雇主發現以後很不爽,憤而提告A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法官認為,A跟雇主的勞資糾紛已經發生,為了將來的調解程序或訴訟程序中能提出證據來自保,是一種合法目的,因此判決A無罪。
(參考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

反之,像上面說的「抓姦」,大多法院都不太承認這個目的,蓄意誘導對方(甚至用暴力逼迫對方自白)也不正當,這兩種情況都可能構成犯罪,不建議錄音。

 

 

如果這篇文章你還有疑問的地方,歡迎在文章底下留言、提供意見。

假如你喜歡這篇文章,別忘了定時追蹤LawPartner的網站以及臉書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我們將不定時更新更多法律議題、實用知識,有法律問體也可以使用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