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和保證人死亡時,可向繼承人討欠債
債權人可以向繼承人討債,但有上限
俗話說「父債子償」,但在法律上這句話只對了一半。
依照民法第1148條第1項,雖然繼承人要承擔往生者的一切義務,但依照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債務」的部分,只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要承擔清償的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往生者在生前有欠債,繼承人要幫忙還債,但有上限,最多最多就是把遺產通通拿來還;如果遺產都拿來還錢了,債務還有剩,繼承人不需要拿自己的財產出來還債。
舉例來說:A生前向B借了500萬借款。A有一個兒子C,繼承了所有遺產300萬元,依照民法規定,C有義務幫A還款,但只以繼承所得遺產300萬元為限。因此,B雖然可以叫C還債,但C最多就是把遺產300萬元都拿來還,剩下的200萬債務,B不能繼續叫C負責。
而「保證」,也是一種債務,借款人不還錢時有幫忙還錢的法律責任。既然如此,依照民法第1148條規定,保證人死亡的時候,繼承人也需要承擔這個法律責任;但同樣地,這個責任也有上限,也就是遺產都付清以後,不需要再以自身財產還款[1]。
繼承人負連帶責任,每個人都要負責
依照民法第1153條、第273條規定,繼承人對於繼承的債務要負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有還債的義務,而且債權人可以選擇要跟誰討債。
舉例來說,A死亡,有B、C、D三個子女繼承債務,債權人可以選擇向單獨B要錢,也可以要B、C、D一起還錢。
你可能會說:這樣被單獨要錢的B不是很衰?關於這一點,依照民法第1153條第2項、第281條規定,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由繼承人自己依照繼承的比例去分擔。
用上面的例子來說,B、C、D原則上要各自負擔3分之1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單獨向B要錢,B獨自把債務還清,B可以叫C、D負擔各自的部分。
簡單來說,債權人有選擇向誰討債的權利,可以起訴任何一個繼承人;至於債務怎麼分攤,是繼承人的內部問題。
借款人、保證人出境,仍可提告並追討國內財產
如果借款人、保證人出境潛逃,債權人仍可提告,追討債務人在國內的財產來清償欠款。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137條規定,原則上法院文書要親送給當事人,但如果無法親送當事人,例外時也可以依照第138、149條規定進行寄存送達、公示送達,藉此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程序。
如果經合法通知、當事人仍不出席,即可依照第385條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請求法官在一方當事人未到庭辯論的情況下宣判。
因此,只要能夠備齊證據,仍可以在國內直接起訴出境的借款人、保證人,取得勝訴判決以後,強制執行對方在國內的財產,來滿足自己的債權。
原則上,父債要子償,但依照民法規定,還款有上限,繼承人以遺產為限負擔還錢的責任,如果遺產都還完了,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還債;如果是保證人死亡,也是一樣的。
如果債務人、保證人出境潛逃,只要對方在國內有財產,仍然可以起訴討債,強制執行對方的國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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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65號判決,保證債務不具專屬性,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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