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在當鄉民的時候,發現最近有一種詐欺手法。利用你曾網購的資訊,傳簡訊告訴你貨物已到,並且恐嚇你盡速取貨,否則惡意棄單將提告「毀損」。律師告訴你,毀損罪才沒有那麼容易成立!
毀損罪的成立條件:讓物品喪失效用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是讓物品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構成毀損罪。成立毀損罪,必須對別人的東西有上述三種行為才可以。
這三種行為其實差不多,有的法院是這樣分:
- 毀棄=銷毀或弄不見
- 損壞=破壞東西的外型,但東西還勉強堪用
- 不堪用=毀棄、損壞以外的各種方式,只要讓物品喪失一部分或全部的效用。
不過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47年度台非字第34號判例)認為只要 #物品喪失一部分或全部的效用 就符合這些定義,構成毀損罪。
棄單、棄標很難成立毀損罪
惡意棄單是買家跟賣家成立契約、下了訂單,買家出貨以後卻又不領取貨物的舉動。然而,不領取貨物只是讓物品放置在物流倉儲或是便利超商,對於賣家來說只是損失時間利益以及運費的成本,物品本身並不會因此而喪失任何效用,例如網購上衣不會放兩天就變成破布。
既然如此,根據上面提到法院的見解,棄單既然不會讓物品喪失效用,就不會成立毀損罪。
棄單、不取貨具保存期限的物品,就有可能成立毀損罪
衣服、鞋子、電器或其他生活用品是不會因放置而影響效用的,但具有保存期限的物品,很有可能因為棄單行為而使得物品腐敗、過期,此時物品的效用就會喪失,就有可能構成毀損罪。
舉例來說,過去有一個案件是被告故意把別人的魚拿走然後隨便亂丟,那個人一怒之下告上法院,結果法官判有罪罪,理由是「造成生魚之腐敗而致令不堪用,且可能遭他人拿取或貓狗刁走而毀滅」構成毀損。(到底是誰這麼無聊要搶別人的魚啦!)
因此,食品類或其他有極短使用期限的物品,如果買家棄單才有可能構成毀損罪。
現在網購正夯,很多壞人也把腦筋動到愛網購的人身上。切記,收到取貨簡訊的時候請先確認單號、時間以及出貨狀況,假如不在你預期時間來了取貨通知,簡訊內容除了奇怪又恐嚇你不取貨構成毀損罪,這時候很有可能是詐騙集團,不要輕易上當!
至於你說,為什麼詐騙集團會有你網購的資訊?這…就要問你網購的平台或賣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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